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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擅自变卖自己名义上的家庭共有房屋如何处理?

作者:susong64时间:2026-02-15浏览量:34

【案件】两原告系夫妻关系,两被告亦为夫妻关系。 被告潘敏(化名)系两原告之女。1997年被告叶万(化名)因故服刑,被告潘敏回到娘家与原告共同生活居住。原告与被告潘敏共同居住期间,于1997年8月在原告宅基地上建平房两间,于1998年又建瓦房一间,均以潘敏为户头办理的建筑许可证。2000年叶万刑满释放,两原告及两被告共同又将上述房屋扒掉在原址建楼房两层六间,瓦房一间。
同时查明,2000年潘敏支取原告8000元补偿款。2007年10月24日,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将原告、被告共同建造的房屋以l5万元卖给他人,未付给原告分文。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返还其7.5万元房款,给付支取的土地补偿款1.4万元。
原审认为,本案诉争房屋宅基地系原告宅基地,1997年与2000年两次所盖房屋因原、被告双方共同出资且系共同生活,故该房屋系家庭共有房屋。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出售共有财产,侵犯了原告合法权益,被告应当返还原告房款的一半。被告支取原告8000元应当予以返还。原告诉之有理,予以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七)项之规定,判决:被告潘敏、叶万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潘鑫、张桂(化名)房款7 .5万元:给付支取原告土地补偿款8000元。案件受理费1925元由被告负担。
上诉人潘敏、叶万不服原审判决主要上诉称,
1、上诉人原来的两间平房是潘敏自己1997年申请依法审批所建,没有占用被上诉人的宅基地。一审法院认定共同生活建房并判上诉人付一半房款错误。
2、上诉人没有支取被上诉人8000元补偿款,一审法院偏信被上诉人一面之词,没有证据就判上诉人返还8000元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潘鑫、张桂答辩称一审法院判决正确,请求维持。
【案件焦点】被告擅自变卖该房地产是否应当支付原告房款以及土地补偿款;原审是否误判
【评析】上海离婚律师认为,一、关于上诉人是否应当给付被上诉人房屋价款问题。上诉人潘敏在原审庭审中明确认可其与被上诉人自1994年起至2007年止在一起共同生活,是一起建的房。因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共同生活期间所建房屋属共有房屋。上诉人擅自将共有房屋出售后,被上诉人主张一半卖房价款,应予支持。
二、关于上诉人是否应当返还被上诉人8000元补偿款问题。上诉人潘敏在原审庭审时亦认可替被上诉人签字领取了补偿款并将该款给了被上诉人,但被上诉人否认收到该款,在场人潘××证实该款由潘敏领走,因此,不能认定上诉人潘敏将补偿款给付被上诉人。现被上诉人主张该款,上诉人应当返还。上诉人上诉提供的证人徐×和史××的证言及其他证据不能证实其上诉主张,不能推翻原审认定的事实。
【审理】原审认定基本事实清楚,判决正确,应予维持。潘敏、叶万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925元由上诉人潘敏、叶万承担。
【总结】对于家庭共同财产,如本案中的房屋,对于财产的处分应当由所有人共同裁决,被告擅自变卖房屋导致原告居无定所,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按照法律应受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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