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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在什么条件下可以变更?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4-04-01浏览量:364

        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变更的确定标准

        子女在父母离婚后随父或母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如果父母双方的抚养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者子女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父母双方可根据《法发[1993]30号文》第17条的规定协议变更,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法发[1993]30号文》第15条、第16条的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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