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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抚养协议的约定不妨碍子女请求变更抚养费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5-03-27浏览量:390

提示:对子女的抚养费问题首先是由父母双方之间进行协议,如果双方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但无论是协议或判决都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案情】
    戴某与石某原系夫妻于1999年8月生下一子赵小某,2012年3月戴某与石某协议离婚并约定:小孩赵小某由石某直接抚养,戴某每月给付350元抚养费。2013年1月2日戴某与石某通过诉讼再次达成协议:将赵小某变更由戴某直接抚养,石某不承担赵小某的抚养费。赵小某现为某初中二年级的学生,正是处于接受教育的阶段,其父戴某身患残疾,而石某作为其母亲,日常从事缝补业务,每月大约有2 000余元的收入,另有房租固定收入500元。2013年2月,赵小某向法院起诉石某要求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 元。
 
【律师分析】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即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是可以进行协商、约定的,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后具有法律效力。《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和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对子女的抚养费问题先是由父母双方之间进行协议,其次如果双方协议不成时,才由法院判决,最后无论是协议或判决都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结合到本案,原告赵小某的父母在法院组织下达成变更抚养关系的调解协议,该协议经法院依法予以确认,具有法律效力,其效力不受原告起诉的影响。原告起诉要求石某支付抚养费是一新诉。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原告赵小某的父亲身有残疾、支付能力不足,而其母亲石某平时有收人及固定房租收入。故原告的起诉要求某支付抚养费是合理的。
 
【审判】
    法院审理认为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虽然赵小某的父母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将原告变更由戴某直接抚养,且石某不给付原告抚养费的,但该协议不妨碍子女提出给付抚养费的合理要求。因此,原告要求石某给付抚养费,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的。根据审理查明,原告赵小某的父亲身有残疾、支付能力不足,而其母亲石某加上固定房租收入有2500余元,原告赵小某为14周岁少年正处于接受教育的阶段,故法院酌定由石某每月给付原告赵小某抚养费500元直至原告年满18周岁为止。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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