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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受惊吓致病的责任分担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5-03-27浏览量:643

提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情】
 
    许某系幼儿园雇佣的厨师。2012年5月28日下午因幼儿园食堂使用的电瓶三轮车出现电门接触不良的故障,许某遂将电瓶三轮车某电动车修理部维修。许某将车钥匙插进三轮车的电门,试给维修人员张某察看,三轮车突然失控,向马路对面冲过去。许某和张某试图拉住三轮车,三轮车拖动两人前行并撞坏马路对面徐某开设服装店的玻璃塑钢门后冲进店中,徐某被撞倒的门压住,致使店中包括徐某在内的数人均受到惊吓。因徐某当即出现心悸、胸闷等症状,遂被送往医院治疗。被告幼儿园负责人知悉后曾出面处理,并为徐某垫付医疗费3500元。
 
    事发没几天6月2日因徐某出现情绪失常、呼吸困难等症状,遂在医院住院治疗后徐某又到某精神卫生中心治疗,其病情被诊断为应激相关障碍。经治疗徐某的病情有所好转,但仍有发作。徐某与幼儿园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徐某遂提起诉讼。
 
【律师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损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被告许某作为幼儿园雇佣的厨师,平时使用电动三轮车为食堂购买菜蔬等物品,在车辆出现故障时其送去维修,与其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后因其责任导致徐某受惊吓而患病,应当认定其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本案中许某明知其使用的电瓶三轮车的电门接触不良,存在安全隐患,却在没有采取任何防范措施的情况下轻率地启动电门,以致发生徐某的损害后果,在该事故中许某存在重大过失,依法其应当与幼儿园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幼儿园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连同垫付的费用向许某追偿。
 
【判决】
    经司法鉴定诊断为应激相关障碍。鉴定认为此生活事件及其相关因素与致病间有重要关系,但尚达不到伤残等级,其误工期为受伤至定残日前一天为止,护理期为6个月,营养期为3个月。本案所涉突然强烈生活事件对徐某致病的影响较大、参与度约为50%-75%;徐某的误工期可确定到鉴定日的前一天。法院根据鉴定报告判决:被告某幼儿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徐某徐某损失1万5千元,被告许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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