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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定亲子关系仅凭鉴定报告还是不够!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5-03-24浏览量:809

【案情】
 
    尹某与其丈夫张某一起进入某公司打工,尹某一家人居住在公司宿舍内,期间尹某结识了该公司董事长刘某,两人开始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2010年5月13日尹某生下一女张某某。  
 
    后尹某与刘某关系开始闹僵,在与刘某发生关系后留存了精斑样本,同时尹某趁机揪下丈夫张某的头发,并带着女儿张某某到某医院采集了两份血样,分别于2013年4月15和2013年5月25日偷偷将两组样本邮寄至某基因工程有限公司,该基因工程公司对两组样本进行了亲子鉴定,一份DNA鉴定结论为张某不是张某某的生物学父亲,不存在亲子关系,而另一份鉴定结论则是刘某与张某某存在亲子关系上述检材均由尹某单方提供,提取检材时张某与被告刘某均不知情。故张某某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刘某给付抚养费。  
 
【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本案中,刘某未提供相反证据且拒绝做亲子鉴定,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尹某提供的证据是否达到“必要”的程度,足以推定其主张成立。
 
    本案中,尹某与张某系合法夫妻关系,张某某出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直随尹某张某生活,而且张某某的出生医学证明中父母分别为张某和尹某,另外,刘某矢口否认张某某为其所生,认为尹某栽赃陷害,故推定张某某与刘某存在亲子关系需慎之又慎,对原告的举证责任需更加严格。如果当事人一方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子女并非与配偶所生而是与第三人所生,进而主张子女与第三人存在亲子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第二款中的“必要证据”需满足以下要件:1、与配偶无可能受孕并生育子女,或者有直接证据证明子女并非与配偶所生;2、与第三人存在性关系并有可能受孕并生育子女,或者有直接证据证明子女为第三人所生。
 
【审判】
 
    法院推定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之间存在亲子关系,理由如下:1、尹某与刘某在原告张某某出生前长期存在不正当两性关系。2、原告出生后至2012年4月间被告刘某每月贴补尹某费用,该部分费用均存在作为抚养费的可能,3、从尹某所提供的两份DNA鉴定报告来看,2013年4月15日的DNA鉴定报告结论是尹某的丈夫张某不是原告张某某的生物学父亲,而2013年5月25日的DNA鉴定报告结论是被告刘某是原告张某某的生物学父亲。4、原告起诉至法院后被告刘某曾提出书面鉴定申请,申请事项即为对张某某与刘某进行亲子鉴定,但后来被告刘某又拒绝进行鉴定,诉讼中,被告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且明确表示拒绝鉴定,有故意回避的嫌疑。5、被告刘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不是原告张某某的生物学父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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