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原告张红(化名)与被告张君(化名)于1992年7月31日登记结婚,被告到原告家居住生活,原告家有旧房四间。1992年7月26日生育一女孩,取名张小花(化名);1994年2月18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张小强(化名)。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以致发展到打架。多次经村、社调解无效。
随后原、被告相继外出打工,两个子女一直随原告父母生活,由原告的父母照顾。2002年初依照国家的扶贫移民政策,原、被告商议准备修建新房四间,这期间原、被告又发生了打架,原告张红于2002年6月在新房地基基础已完成,备了部分修房材料后又外出打工,双方一直分居生活。2003年底修建了新房四间。2007年6月18日已出外打工四年的被告得知原告在二中门口开了一小饭店,就到了该饭店,双方又发生了争吵、撕打,后学校老师报警,县巡逻民警大队对该纠纷做出了处理。2007年7月2日原告上诉,要求:
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
2、婚生子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两子女的抚养费各200元;
3、夫妻财产依法分割;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上诉人在修房期间所借他人的债务及被上诉人之父母为修房、供养两孙子女上学借他人的债务,庭审中均互不认可,但为修建房屋上诉人借当地信用社、扶贫经济合作社的贷款本息迄今尚欠9436.03元属实。
【案件焦点】原被告是否能离婚,及双方为离婚前所欠债务应该由谁承担
【评析】
上海离婚律师认为,原、被告结婚后,本应互让互谅,互敬互爱,共同建立幸福美满的家庭,可双方却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并经常打架,且原告张红外出长达五年不归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之观点正确。上诉人诉称,被上诉人离家出走后,上诉人在家修建的四间新房原审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判归被上诉人两间,但对修房所欠的债务20600元未让被上诉人承担显然不公一词,通过一、二审开庭质证,双方对各自借他人的债务均各执一词,互不认可,但通过上诉人提交的借当地信用社、扶贫经济合作社为修房迄今尚欠的本息经审查属实,依据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被上诉人理应承担相应的债务,对此,二审可予纠正。
【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一款(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民事判决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
二、撤销号民事判决第四条,变更为,为修建新房上诉人张君在当地信用社、扶贫经济合作社借用的贷款迄今尚欠的本息计9436.03元,由被上诉人张红承担4800元,其余由张君承担,双方各自所借其他人的债务由各自偿还。
二、限本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诉案件受理300元整,由上诉人张君承担200元,被上诉人张红承担100元。
【总结】原被告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并经常打架,且原告外出长达五年不归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照相关婚姻法规定,二人离婚符合法律规定。
本文由上海离婚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susong64.com/hyjt/hyxg/hyjdal/2668.html,欢迎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