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原告之前夫死亡后,原被告间经人介绍于1995年9月12日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领取结婚证后被告到原告家落户。婚前,原被告分别有七柱木瓦房各一间半(被告的一间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变卖)。婚后于1996年10月6日生育长女,1998年11月26日生育次子。原被告间结婚后,由于原告认为被告不爱劳动,且爱赌博不听劝阻,夫妻间常因琐事吵打,以致夫妻感情难以建立,原告曾因夫妻感情不和服毒自尽,后经抢救治疗痊愈。原告为了回避夫妻矛盾曾于2001至2006年外出务工,但回家后因夫妻关系仍无改善。被告认为原告在外务工期间对其不忠实,回家后仍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由此,原告称其替被告死,被告则在预计原告不可能死的情况下将农药瓶拿着叫原告服毒,后原告拒绝服用平息。
原告诉称,原、被告间结婚后,由于被告好逸恶劳,好赌成性,原告劝阻时被告不但不听反而殴打原告,并将家庭财产变卖后用于赌博,原告为回避夫妻矛盾曾外出务工6年,回家后夫妻关系不但没有改善,反而更加恶化。原告请人干活,被告则认为原告与他人有不轨行为,并强迫原告服农药。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被告有时打牌是真,但只是打5角或1元。卖挞斗一张也是实,但卖后不是用于打牌,而是用于治病。原告第一次服农药是因小孩引起原被告间搞架,原告服农药后用去医疗费400多元。第二是因原告说她要死,被告怕她再服农药,便把农药瓶子拿起叫她喝,她没喝,不是被告强迫原告服农药。原告在外务工期间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回家后仍不改正。现原、被告间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
【案件焦点】原被告之间感情是否已经完全破裂,达到离婚条件
【评析】上海离婚律师认为,原、被告间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差异大,加之被告存在打牌的不良习惯和在尽家庭义务上不够努力,导致夫妻感情难以建立。现原被告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的离婚请求符合准许离婚的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对于子女的抚养及跟随问题,根据原被告双方的生活能力基本相等和有利于子女的原则,婚生女随其母方生活、婚生子随其父方生活为宜。由于离婚后被告暂无住房,原告的婚前房屋可暂由被告使用半间,使用的具体期限可考虑一年。
【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和被告离婚。
二、婚生女随母方生活,婚生子随父方生活,相互间暂不给付子女抚育费。
三、原告的婚前房屋由被告使用半间,使用期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年止。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
在本判决未生效前,双方不得另与他人结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一份,上诉于X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总结】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应首先调解,调解不成的按照法律判断是否可以离婚。夫妻之间只要加强沟通,互相理解,各自尽到对家庭的责任,夫妻关系完全有和好的可能。本案中夫妻之间互相怀疑甚至以死相逼,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但终究是因为二人没有冷静的处理问题,互相珍惜。
本文由上海离婚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susong64.com/hyjt/hyxg/hyjdal/2640.html,欢迎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