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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隐瞒精神疾病婚后尚未治愈其婚姻效力问题探讨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5-03-18浏览量:325

  【案情】
 
  2012年12月25日蒋某与吕某经人介绍认识,2013年1月18日在某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在共同生活期间,蒋某发现吕某精神失常,2013年2月份吕某发病后离家出走两个月,4月回到娘家,吕某父亲将其送往某医院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后蒋某得知吕某于2009年4月起至2013年4月期间,曾在某医院住院治疗五次,入院诊断均为“精神分裂症”。蒋某以吕某在婚前隐瞒其患有精神分裂症,婚后也未治愈,向法院申请要求认定双方的婚姻无效。
 
  【评析】
 
  婚姻家庭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婚姻法上的结婚实质要件中就其必要条件和禁止条件都做了相关的规定。具体到我国《婚姻法》上就明确规定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疾病的人结婚,即使结婚也可以由当事人及其厉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其设立的目的是从社会利益和优生优育角度出发,保护当事人及子女的利益,从而维护社会和国家的合法利益。具体说来禁止疾病婚是对个人利于与社会利益的统一,个人婚姻自由与公权力保障社会公共秩序的平衡。是为了防止因生殖等原因将疾病传染给下一代,危害其健康,以便提高人口素质,是为了社会的更好发展。另一方面,是为了避免患有某些疾病的人因丧失相应的行为能力而做出与其认识不一致的行为,即不能充分的认识结婚的法律后果,也不能履行及承担相应的权利及义务。随着社会的发展,如医学的进步、观念的更新,就禁止疾病婚的认定也要随之更改,从而更有利的保护当人事的结婚自由权利。
 
   目前主要参考的是《母婴保健法》第九条之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者制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异常情况的分类指导标准(试行)》第二条暂缓结婚者第二款规定“精神分裂症、狂躁抑郁症和其他精神疾病发病期间。”由此可见,对于精神病人结婚的情况不是一律的认定为婚姻无效。如果在结婚时当事人没有处于精神疾病的发病期间,行为能力没有受到限制,其结婚的意思表示真实,该婚姻缔结行为也是有效的。当然,如果精神病人在其缔结婚姻时处于发病期间,婚后也未治愈,其婚姻应被认定为无效婚姻。
 
  本案中,通过吕某在2009年4月起至2013年4月期间的医院诊断记录可知其患有精神分裂症,且每次的出院诊断显示其为未治愈而出院,可知吕某该段时间一直处于精神分裂症发病期内。另案件受理后,法院通过调查走访吕某邻居、街道等了解到吕某在结婚之前就有精神分裂症的相关症状出现,且到法院受理该案后吕某仍有相关症状。还根据某司法鉴定所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对吕某病情的鉴定意见:被鉴定人吕某患有精神分裂症,结婚时尚未治愈,其目前病情处于显著进步状态。由此可见,本案中吕某的情况构成我国《婚姻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第三款“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之规定,其婚姻应被认定为无效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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