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4年,已为大龄青年的王刚经介绍认识了媒人黄淮人,在其安排下赴日本相亲数月,无功而返。因跨国相亲费用较高,临行日本前,黄淮人要求王刚预支付了“介绍费”60000元,并口头允诺事不成可退款。回国之后,王刚多次找到黄淮人要求返还“介绍费”。2014年8月11日,二人协商同意扣除在日本的开支费用人民币20000元后,其余剩款40000元一个月内返还给王刚,并立据为证。半年后,王刚以多次向黄淮人多次索还余款未果为由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王刚提交诉状认为,媒人黄淮人收取费用牵线相亲,但最终未促成相亲成功,应按照回国后的约定及时返还余款40000元。
黄淮人认为,介绍出国相亲,费用支出大,收取60000元是起码的行业价格标准,很合理,而且这些费用都有实际支出,不应当返还。之前的签订的协议因未算清楚支出胡乱写的,不应认定有效。
【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被告黄淮人介绍原告王刚赴日本相亲,应扣除实际支出费用后返还给王刚,当事人之前相亲实际支出为20000元,扣除之后黄淮人应返还李华4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黄淮人在介绍相亲过程中收取原告王刚“介绍费”60000元,在未达成相亲目的情况下,被告黄淮人获得利益,而原告王刚遭受损失,“介绍费”60000元并不具有法律约定或法律规定的合法根据,构成不当得利。
【审理】
经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被告黄淮人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给原告王刚不当得利款人民币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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