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原、被告于2004年10月在打工期间认识。不久,双方同居。2005年10月,原告回到家中,随后,原告到县被告家生活。2006年2月14日,原、被告在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十余天后,原、被告到原告X老家生活。2006年3月9日,原、被告生育一女儿张X。2006年7月,原、被告返回被告家生活。2007年2月,原告父亲接原告母女回老家过春节。2月5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知道原告起诉离婚后,去接原告母女时,遭到原告家人拒绝,双方发生冲突。2007年3月18日,原告与其父准备参加本案庭审,到达火车站后,被告等人将原告父女接至徐X亲戚家中控制。3月19日,被告要求原告到本院撤回起诉,本院查明事实后进行干预下,被告让原告父亲返回X老家。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债权无共同债务。
原审法院判决:一、准许原告邹X与被告张某离婚;二、婚生女张某某,由原告邹某负责抚养并随其生活。案件受理费50元,实际支出费250元,合计300元,由原告邹某负担。
上诉人张某上诉称:1、我与被上诉人相互认识已有了充分的了解和沟通,才开始同居,被上诉人怀孕后,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并登记结婚。婚后,虽然两人是两边居住生活,但并没有因为夫妻感情不和或生活琐事发生矛盾,故,原审判决准予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离婚,其明显错误,没有法律依据。2、上诉人为了与被上诉人结婚,为了满足和答应被上诉人父母的条件,上诉人给付被上诉人父母8000元彩礼,而且被上诉人也是当庭认可,被上诉人应当予以返还。原审判决离婚,也应当对彩礼一并予以判决,而原审未作认定,有失公平、公正,明显不合法,故请求二审依法公正判决
被上诉人邹X答辩称:我与上诉人张某婚前无感情基础,婚后未建立起良好感情,俩人性格不合,夫妻感情早已破裂,我坚决不愿再和他共同生活,要求离婚。故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案件焦点】原被告是否可以离婚感情是否已经破裂
【评析】上海离婚律师认为,上诉人张某与被上诉人邹某在外打工期间相互认识,而双方未能真正建立起牢固的婚姻基础,缺乏足够的了解,而轻率同居,对待婚姻关系极不慎重,被上诉人未婚先孕,仓促成婚。其婚姻基础并不牢固,致双方家人相处不融洽,为此,双方夫妻关系日益恶化。无法继续共同生活。致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上诉人邹某诉请与上诉人张某离婚,予以准许。上诉人张某向本院提出夫妻感情未彻底破裂,但婚姻关系是双方培育建立起来的,且被上诉人也坚决要求离婚,和好无望,足见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故其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不予支持。又提出为了与被上诉人结婚,付给被上诉人父母彩礼8000元,但一审判决被上诉人承担子女抚养费,被上诉人服判事实存在。故该上诉理由未有法律应当返还的特殊情形,其上诉理由于法不符,不予采纳。
【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上诉费300元,由上诉人张某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总结】结婚是建立在良好的感情基础上的,缺少沟通的夫妻生活带来的更多是不信任,不理解和争吵。双方应加强沟通、交流,改善夫妻感情。为了维护社会与家庭的稳定,也为了两人共同生育的孩子能够健康、快乐地成长,更应该好好相处。
离婚时,未满两周岁的子女一般由女方抚养。
本文由上海离婚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susong64.com/hyjt/hyxg/hyflpx/2664.html,欢迎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