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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非亲生子女的抚养费返还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5-03-19浏览量:534

  【案情】
 
  1992年安某与董某登记结婚,双方系再婚夫妻,董某与前夫有一女安某甲随二人一起生活。2002年董某生育一女安某乙, 2014年安某发现董某与他人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而且安某乙并非自己亲生女儿,遂起诉离婚,要求董某返还自己抚养安某乙的抚养费10万元、安某甲的抚养费15万元,并要求精神损害的赔偿。
 
  【评析】
 
    根据婚姻法规定,安某与安某甲形成了继子女关系,安某要求赔偿安某甲的抚养费不应主张。安某不清楚安某乙并非其亲生而进行抚养,双方并未形成继父女关系,安某没有法定抚养义务,故董某应赔偿安某抚养安某乙的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扶养费的复函》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通奸生育了子女,隐瞒真情,另一方受欺骗而抚养了非亲生子女,其中离婚后给付的抚育费,受欺骗方要求返还的,可酌情返还;至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支出的抚育费用应否返还,应根据男女双方离婚时分割财产的情况酌情考虑。
 
  1992年安某与董某结婚后,安某甲随二人一起生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安某对安某甲的教育、抚养系自愿,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安某与安某甲形成了继父女关系,且继父女关系不因其与董某离婚的事实而解除,安某可以要求安某甲承担赡养义务,但不能要求赔偿抚养安某甲的损失。
 
  本案中,安某不知道安某乙非自己亲生子女,虽与安某、董某二人共同生活,但不符合形成继父女关系的条件,安某没有抚养安某乙的法定和约定义务,尽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任何人都不得从自己的违法行为中获利”,董某不能因为自己的过错而将不利结果强加于安某,故安某可以要求董某赔偿安某乙抚养费。
 
  综上,安某与安某甲形成了继父女关系,不存在抚养费的返还问题。安某没有抚养安某乙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除非董某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上做出重大让步,否则董某应赔偿安某抚养安某乙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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