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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工伤如何认定 ?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5-03-19浏览量:522

【案件】
 
    某水泥制造有限公司职工黄某,从事材料维修工作,其从事的工作是随叫随到全天24小时待命,维修工作干完了就可以下班这工作性质决定了黄某的上下班时间是不固定的。 2008年12月12日上午黄某与同事骑自行车离开单位回家。黄某骑自行车行驶至某区工业园路口处时,被秦某驾驶的三轮汽车撞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交警认定黄某无责。黄某之子黄某某申请工伤认定并被工伤认定。某水泥制造有限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某水泥制造有限公司主要理由是黄某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既不是在上班时间也不是执行职务的行为,因此认定工伤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最终认定黄某为工伤,维持人社局工伤认定决定。
 
【评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在于如何正确理解“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中的“上下班途中”应包含两方面要素:一是时间要素,即上下班的必要时间;二是地理要素,即上下班的必经路线。
 
  在上下班途中“时间”,不能简单理解为用人单位考勤规定的上下班时间,还包括加班时间,以及因合理事由而引起的延误或提前等情形。
 
  在上下班“途中”一般应指职工在合理的时间与路线上往返于单位和家中的过程。劳动者居住地和工作场所之间的路线是不限于最短路线也不应由用人单位指定路线。对这里的“上下班途中”应当从有利于保障工伤事故受害者的立场出发从而作出全面以及正确的理解。职工是为了上下班而往返于住所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径中都是属于“上下班途中”。至于该路径是否最近是不影响对“上下班途中”的认定。本案中职工在上下班的合理路途中发生机动车事故是要被行政机关依法认定为工伤,而用人单位以事故发生的地点不在其确定的职工上下班的路线上为由请求撤销行政机关作出的工伤认定的,法院是不予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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