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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四月玩失踪 闪婚诉离获法院支持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5-03-28浏览量:430

  恋爱十天便闪婚,谁料婚后四个月,丈夫无故失踪,三年音讯全无,妻子无奈向法院起诉离婚。近日,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准予原告刘玲(化名)与被告郑平(化名)离婚。

  原告刘玲与被告郑平这对儿“80后”都是柘荣本地人,在2011年5月底的一次聚会上,谈吐幽默的郑平让刘玲一见钟情,两人很快坠入爱河。恋爱仅十天后,刘玲便决定与郑平登记结婚。亲戚朋友们纷纷劝刘玲多考虑一段时间再做决定,毕竟两人对对方都不够了解,但被爱情冲昏头脑的刘玲还是一意孤行地与郑平到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并搬进了郑平的家中。

  婚后,两人相处甜蜜,从未拌嘴吵架,刘玲认为自己当初闪婚的决定十分正确。谁料四个月后的一天,郑平和平日一样,与刘玲道别,出门上班后,竟不知去向,就此杳无音信。刘玲以为丈夫发生意外,万分紧张,四处寻找,却遍寻不着。此时,郑平的家人才道出实情,原来,郑平从小就有此毛病,常常无故一走数年,不与家人朋友联系,几年后又突然归家,正常生活,但对失踪期间去了哪里、去做什么,却讳莫如深。次数一多,家人无法,也就只能由着他去。郑平的家人劝刘玲不用等了,郑平离开几年,什么时候回家,根本是未知之数。

  刘玲如何肯信,但在苦等一年多无果后,还是在亲友的劝说下于2011年1月向法院起诉离婚,但因证据不足,同时还心存着郑平会回家的幻想,刘玲决定撤诉。又等了两年之后,刘玲终于心灰意冷,再次向柘荣法院递交诉状,请求与郑平离婚。

  柘荣法院经审理认为,刘玲与郑平婚前认识时间短,相互缺乏了解,草率结婚,被告郑平于2011年10月起外出而与刘玲分居至今,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可以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支持刘玲的诉讼请求,判决准许两人离婚。

  法官提醒:恋爱虽自由,婚姻需谨慎。婚姻是关系终身的大事,不止影响婚姻的双方,还影响双方各自的家庭以及未来的子女,应当在充分了解,慎重考虑的情况下再做决定,必要时还应当听取父母亲友的意见。万不可一时冲动,“闪婚”容易,要离却不那么简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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