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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格不合又爱打人,原告请求离婚能否得到支持?

作者:susong64时间:2025-09-30浏览量:13

【案件】原、被告间于1993年冬相识并确立婚约关系,1994年4月30日双方在乡人民政府登记领取《结婚证》结婚。 1995年8月15日婚生一女(被告下落不明后,该女一直随原告生活)。结婚后,由于性格差异较大,以致夫妻感情难以建立。原告在不愿与被告继续共同生活的情况下,于2001年12月外出务工,同时相互终止了夫妻间权利义务的履行,且被告至今下落不明。
原告诉称,与被告结婚后,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和,加之被告好逸恶劳不务正业,且常因琐事殴打原告,以致夫妻感情难以建立。为此,原告于2001年12月外出务工,从此原被告间便终止了夫妻间权利义务的履行,且被告下落不明,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
【案件焦点】原告是否能和被告离婚
【评析】
上海离婚律师认为,原、被告间因夫妻感情不合分居已达近七年,其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关于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几种情形之一,应视为二人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的离婚请求符合婚姻法关于准许离婚的规定,应当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下落不明,离婚后,婚生女只能随原告生活。本案的其他相关事项,亦因被告未予应诉,其事实难以查明,故在本案中不予确认。
【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与被告间离婚。
二、婚生女随原告生活。
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总结】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中,原被告感情已破裂,且被告至今下落不明,达到离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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