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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怎样理解夫妻感情无法和好而离婚?

作者:susong64时间:2026-06-15浏览量:4

【案件】原告陈平(化名)与被告汤平(化名)2007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同年3月2日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原、被告即为生活琐事发生纠纷,2007年4月27日原、被告及各自父母调处双方纠纷时再次发生争吵,被告随家人返回娘家。
2007年5月1日原告与其父将原、被告租住的房屋门锁更换,随后又将屋内厦新32寸液晶电视机搬走。5月3日晚8时许被告回家见门锁被换,便将房门撬开进入,见家中电视机不见,即拨打“110”报警称家中失盗,派出所民警赶到查明东西不见系家庭内部原因后离开。被告随即叫人将家中洗衣机、冰箱等电器及部分物品搬走。
原告和其父随后赶到,见状也向公安机关报警。5月6日被告再次带人将家中财物大部分搬走。被告两次将自己陪嫁物品除电视机外全部拉走,并将原告婚前购置的布艺沙发两节、沙发座垫三只、茶几一张、电视柜一个、床头柜一只、被子一床、窗帘两幅拉走。
此后双方各自生活,互不往来。
【案件焦点】原告诉求是否合法,原被告双方是否能离婚
【评析】
上海离婚律师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相识谈婚时间短,相互缺乏了解即草率结婚,婚后不久,双方由于性格差异较大,为生活琐事发生纠纷,且双方均未采取正确的方法解决家庭矛盾。原告将房门锁更换,将家中电视机搬走,随后被告两次将家中财物拉走,原、被告的上述行为对夫妻感情造成了严重伤害,双方自此分居另过,互不相让,夫妻间已无和好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予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18000元的请求,考虑双方结婚时间短,彩礼数额较大,被告可适当予以返还。
原、被告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已被对方占用的相互返还。
【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
(一)准予原告陈平与被告汤平离婚。
(二)被告个人财产:厦新32寸液晶电视机一台、小天鹅电冰箱一台、海尔全自动洗衣机一台、豪爵125型踏板摩托车一辆、饮水机一台、电磁炉一台、DVD一台、煤气灶一套、被子一床、毛巾被两床归被告所有。
(三)原告返还被告厦新32寸液晶彩电一台,被告返还原告布艺沙发两节、沙发座垫三只、茶几一张、电视柜一个、床头柜一只、被子一床、窗帘两幅。
(四)被告返还原告彩礼人民币800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平负担。
一审案件受理300元由陈平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汤平承担。
【总结】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相识时间短,缺乏了解,婚后双方由于性格差异较大,发生纠纷,原、被告的行为对夫妻感情造成了严重伤害,夫妻间已无和好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符合婚姻法规定。

本文由上海离婚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susong64.com/hyjt/lhjf/lhjdal/2670.html,欢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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