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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诉讼中如何保护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5-04-26浏览量:524

【案情】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于2011年2月8日办理结婚登记。并于2012年6月8日生育一男。后被告于2013年6月患病后,在病后留下癫痫病后遗症。在2013年3月原告李某以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王某离婚,法院于2013年8月10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然而在判决后,原、被告未共同生活。
 
    后于2014年6月,原告再次起诉政和法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
 
【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精神病人离婚案件是否准予,关键看精神病当事人是否能够治愈疾病。
 
  在现实中,我国现行的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却并没有明确规定精神病人这一特殊群体离婚后对方的义务,以及为防止离婚后精神病人生活陷入困境,及可能引发的各种危机,在我国法院往往对精神病人的配偶提出的离婚诉求不予支持。我国《婚姻法》中对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具体情形,并不将已患精神疾病及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列为法定离婚的理由。若精神病人的配偶,为了逃避扶养义务,要求与精神病人离婚,精神病人所享有的法律规定的接受其配偶扶养的权利就受到了损害。但是若精神病人已被妥善安排以后的生活,有了较好的经济保障,那么就有可能被判决准予离婚。
 
【审理】
 
    本案中,被告身患疾病,丧失劳动能力及行为能力,生活不能自理,而且疾病从现有的医疗条件来说是不能痊愈的。被告与原告的关系,只靠一纸结婚证维系,在实际中生活中没有夫妻之实,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在妥善安排好被告王某离婚后的生活后,法院应当判决离婚。
 
    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原告与被告的法定代理人之间就原、被告离婚后,原告对被告今后的生活、治疗方面的经济帮助及子女抚养、共同债务的问题担达成一致协议后。故法院判决:一、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二、原告李某一次性补偿被告王某今后生活费及治疗费10万元。三、婚生女由原告李某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李某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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