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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婿指使他人殴打岳父是否构成家庭暴力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7-02-10浏览量:475

【案情】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01年登记结婚, 2003年12月原告张某生育了一男孩。
    近年来,双方常常为家庭中的琐事吵闹,2015年12月6日原告回娘家居住,次日,李某指使朋友江某将妻子张某的父亲打伤,后经法医鉴定其为轻微伤甲级。
    事后原告以被告实施家庭暴力为由上诉,并请求与被告李某离婚。
 
【评析】
    第一,禁止家庭暴力是我国婚姻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之一,这与我国一直所倡导要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的目标密不可分,只要一方实施了家庭暴力,对方就可以向法院请求准予双方离婚。
 
    第二,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条例中对于什么是家庭暴力作了明确的概念界定,法例强调行为人对家庭成员的身体以及精神等其他方面所造成的伤害后果。此处的“家庭成员”,应当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章关于监护人的规定来理解,是指相互负有扶养义务的一定范围内的直系亲属或旁系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有时也会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外子女、外孙子女及兄弟姊妹等。也就是在一个家庭内,共同生活的,具有血缘关系、姻亲关系或者是在法律上有继承、收养关系的人都是家庭成员,而不能以是否共同生活作为区分家庭成员的标准。
 
    第三,实施家庭暴力并不限于直接的行为,通过唆使、指使他人等以其他间接方式实施的行为,也应当认定为家庭暴力的发生。
 
    第四,虽然对夫妻一方之外的其他家庭成员实施了家庭暴力,没有对夫或妻造成身体伤害,但该行为足以使得夫或妻产生了精神上伤害,足以使夫妻感情破裂的,法院可以判定双方离婚。
 
【结论】
    被告李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家庭暴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通过殴打、捆绑、残害以及强行限制人身自由又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和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按照“家庭成员”的认定,原告的父亲当然属于是其家庭成员,虽然被告李某没有亲手打伤岳父,但系被告幕后指使的,因此,原告的行为已经构成家庭暴力,可以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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