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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以真实的意思表示请求撤诉能否实现
来源:未知作者:上海律师尤辰荣时间:2020-10-02
【案件】上诉人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XX区人民法院做出的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以愿意服从原审判决为由,于2009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案件焦点】上诉人撤诉请求能否实现
【评析】
上海离婚律师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总结】上诉人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上诉人表达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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