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尤辰荣律师网!
上海离婚律师联系电话

保险利益与婚姻关系无关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3-05-20浏览量:377
【案情】
 
     殷某、田某于2008年3月相识并恋爱,数月后两人未婚姻登记两人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11年2月殷某为田某投保了人身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为田某,保险金额为10万元,受益人为殷某、田某二人。2012年4月,田某上班途中,因车祸意外死亡。于是殷某处理完善后事宜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要求支付10万元的保险金。但是保险公司却以殷某和田某的为非法同居关系,殷某对田某不享有保险利益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
殷某对保险公司的拒赔决定不服,遂起诉至法院。
 
【律师分析】
 
    本案的焦点在于非法同居者之间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我国保险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1、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而本案中殷某与田某没有进婚姻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对于投保人殷某殷某来说,被保险人田某不属于上述规定中的三类人员中的任何一类。但保险法律关系与婚姻关系毕竟不同,更不应以婚姻法律规范,否定保险法律条款的法律效力。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也是保险合同有效的前提之一。它的确定不应当做狭义理解,更不能以其他法律关系的不合法性来否定保险利益的不合法。保险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据此,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即便婚姻关系不合法,只要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就具有保险利益。殷某和田某之间的存在保险利益的。虽然殷某与田某之间的非法同居关系不受婚姻法保护。但并不意味着保险合同利益也不受法律保护。因此,保险合同有效,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殷某与田某之间虽为非法同居关系,不受婚姻法保护,但并不意味着保险合同利益也不受法律保护,遂依法判决保险公司给付殷某10万元赔偿款。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susong64.com/hyjt/hyxg/hyjdal/677.html,欢迎分享.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信息
沪上找律师,就上沪律网~
上海律师咨询热线
上海离婚纠纷律师移动端右侧浮动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