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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恤金该如何分配?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7-11-08浏览量:882

【案情】
    董永宣生前系田阳县某单位的员工,董永宣与第一个妻子生育原告董小花、董丽春。因第一妻子病故,董永宣与第二个妻子结婚,生育第三个孩子董实。因董永宣与第二个妻子感情不和而离婚。董永宣离婚后,与被告董小美结婚,后生育第四个小孩董幸。董永宣退休后,回老家田阳县田州镇那塘村某屯某组与被告董小美、董幸、董梅珍(系董永宣姐)共同居住生活。董永宣生病期间,主要由董小美、董梅珍、董幸来照顾。董小花、董丽春、董实也常回来照顾其父亲。2013年3月23日,董永宣因病去世,后事均由董小美、董梅珍、董幸来处理。董永宣去世后获得其单位发放一笔抚恤金共计108014.30元,此笔款项为被告董小美领取。
    董小美领取该笔款后,原告董小花、董丽春多次找被告董小美协商分割该笔抚恤金未果而引起纠纷。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将董永宣去世后获得的抚恤金108014.30元归其所有。
 
    在诉讼中,董实、董幸、董梅珍均表示其也应当享有董永宣去世后获得的抚恤金的份额,并作为原告参加本案诉讼。
 
【评析】
    抚恤金与遗产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抚恤金在我国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对死者亲属或者伤残职工发给的费用,是对死者亲属的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而遗产则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所有财产和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其他财产权益,包括积极遗产、消极遗产。积极遗产指死者生前个人享有的财物和可以继承的其他合法权益,如著作权和债权中的财产权益等。抚恤金发放的对象及性质是特定的。对象是发放给死者的家属,这里所说的家属是指与死者生前同吃同住而实际扶养的亲属。抚恤金是给予死者家属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由于抚恤金的性质和发放对象是特定的,因此不能像遗产那样进行平分,应根据各个家庭组成的人员及死者生前对其扶养等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妥善、合理分割。而遗产的分割则不同,只要是在同一顺序继承人中,每个继承人都平等地享有继承死者遗产的权利,分割时一般是平均的。
 
    本案董小花、董丽春、董实、董幸、董小美、董梅珍均有该笔抚恤金的份额。该笔抚恤金应先扣除董小美、董幸、董梅珍处理后事的费用,余下的由董小花、董丽春、董实、董幸、董小美、董梅珍来分割。分割时,因董小美、董幸、董梅珍对董永宣生前尽照顾义务较多的人,对该笔抚恤金应适当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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