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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认定电子保单中免责条款的效力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7-11-06浏览量:531

【案情】
  2012年1月30日,牛力通过业务员沈某购买了“灿烂阳光”个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电子保单一份。保单载明:身故受益人为牛力的法定继承人,保险金额为8万元。激活有效期至2012年6月30日,可以通过网络或电话激活。
    同日,业务员沈某将该电子保单激活后交付投保人牛力。该激活卡正面的职业分类表中载明禁止承保职业包括“煤矿、矿石、石材、石油、天然气勘探/开采工作人员”。同时该激活卡中的重要提示栏第3条载明:本激活卡列明的《职业分类表》中一至四类职业类别人员激活本卡后,保险合同方能生效;本激活卡列明的《职业分类表》中禁止承保职业类别人员切勿激活本卡,否则激活后保险合同不生效。   
 
  2012年5月18日,牛力在工作时,因料石掉落将牛力砸伤致死。死者家属要求保险公司理赔遭拒便诉至法院。
 
 
【评析】
一、电子保单的什么情况下成立与生效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想要保险,经保险人同意,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必须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及其他保险凭证。签发保险凭证是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必须尽的义务,而不是保险合同生效条件,故只要收取保费就说明保险合同成立且生效。电子保单营销模式有2种:一是网上业务,即电子保单由网上销售。保险人在自己的网站上宣传自己的各种保险产品,投保人在其网站上选中特定的险种后点击,满足保险人所需的投保条件,并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缴费的行为即为要约;保险人收缴保费后,电子保单即生成,保险人即同意承保,保险合同也就成立并生效。二是卡式业务,是以传统的业务员上门与客户面对面的形式,销售在网络上激活的卡式电子保单。保险业务员向客户当面宣传其保险产品,投保人提出其保险要求并缴保费为要约,保险人收缴保费为同意承保的承诺,保险合同即成立且生效。激活保险卡同时生成电子保单,是在保险人的网站上以数据电文形式确定被保险人、保险责任开始计算的时间。保险卡未激活前,被保险人还未确定,持有该未激活的保险卡者还不能享有相应的保险保障。只有保险卡激活后,电子保单上写明的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保险人才在其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同样,只有激活了保险卡,保险人才开始承担其保险责任,保险合同成立直到激活保险卡之前,保险人无需承担保险责任。
 
二、询问与告知相关问题
  本案的属短期个人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是在被保险人的年龄、职业风险为基础之上经过精算而设计的一种简易保险产品,被保险人的职业状况才是确定能否承保的关键问题。电子保单的特点在于保险人就被保险人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是通过网上设定的程序进行的。保险公司对此是经过了精心设计的,其网站上明确载有职业分类表,通过网页设置,在保险卡激活过程中,对各种问题包括被保险人职业都进行了询问,并提供了能够承保的被保险人职业选项,要求投保人以选择或填写的方式进行告知。网络销售的电子保单,投保人在网络上自主完成投保全过程,或通过电话方式激活保险卡的,保险公司在网站中设计的保险人免责条款内容以及询问事项,足以证明保险人履行了保险人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和向投保人询问的过程。然而,在电子保单业务中,如果保险公司或其代理公司业务员代投保人激活保险卡,在激活过程中,对被保险人的职业状况就必须直接向投保人进行询问,并保留各种相关的证据。
 
  本案中,保险公司仅向其业务员而未向投保人进行询问,而业务员并未询问牛力的职业,使得牛力没有机会就其职业状况进行告知。因此,牛力并未违反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不得以此为据主张解除合同,亦不能免除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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