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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应清偿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所负债务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7-11-08浏览量:660

【案情】
     2016年7月12日,蒲甲因交通事故受伤(负次要责任),先后在多家医院接受治疗。2同年10月16日蒲某因颅脑损伤昏迷转入某中医院治疗。次年1月10日,蒲甲之父蒲某以法定代理人身份代理蒲甲提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之讼,在审理过程中蒲甲被鉴定为Ⅰ级伤残。
    同年5月,法院判决由责任人赔偿100余万元,扣除已付的,还应支付78万元余,目前蒲某已领取前述赔款。同年6月20日晨3时许,蒲甲父母将其带离中医院,未办理出院手续。
    蒲甲在该中医院治疗期间共产生医疗费扣除入院时预付款,还欠175,485.50元未支付。故原告中医院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蒲甲及其父母连带清偿所拖欠的医疗费及利息损失。
 
【争议】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该笔医疗费应当由谁来支付,蒲甲的父母蒲某与甘某是否也应承担清偿责任?
 
    本案认为该笔医疗费用首先应当用蒲甲的财产来清偿,但是蒲甲因伤致Ⅰ级伤残,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人,其父母对其有抚养教育的法定义务,在蒲甲没有财产或其财产(包括获得的赔款)不足以支付拖欠原告的医疗费时,蒲某与甘某基于法定义务应当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评析】
    首先,何谓已经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若干问题具体意见》第12条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中包括了由于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本案中的蒲甲是在成年后因伤致Ⅰ级伤残,其完全丧失了独立生活的能力,应属于已经成年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有对子女教育抚养的义务,父母应当支付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抚养费。蒲甲系蒲某与甘某的子女,蒲甲因伤致Ⅰ级伤残,其属于蒲某与甘某已经成年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故当蒲甲没有财产或其财产(包括获得的赔款)不足以支付拖欠原告的医疗费时,蒲某与甘某基于法定义务应当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综上,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所负的债务首先应当用其自己的财产进行清偿,不足部分由其父母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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