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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人未能促成合同成立,但确实付出了劳动,能索要报酬吗?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4-05-07浏览量:415
提示:居间人如果没有促成合同的成立,虽不能请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的必要费用即给于一定的补偿。

【案情】
 

    2010年5月,吕阿姨以能为老曹介绍所在学校基建工程为由,收取老曹工程介绍费5万元。当日,吕阿姨出具收条一份,写明收到学校基建工程介绍费人民币5万元,在场人老沈在该收条上签字作证,但吕阿姨最终没有能成功介绍老曹接到基建工程。老曹向吕阿姨索要返还费用未果,诉至法院。
 
【律师分析】
 
   吕阿姨与老曹的工程介绍合同其实是一种居间合同。所谓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合同的标的是居间人所提供的居间劳务。居间合同属于提供劳务类合同,居间人所提供的劳务为居间劳务,即向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提供订约媒介服务。报告订约机会是向委托人寻觅及指示可与其订立合同的相对人;提供订约媒介是批介绍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可见,居间人的居间活动的内容就是使委托人能够与另一方订立合同。因此,居间合同就是以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为目的。
 
     居间合同是诺成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居间合同自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不以当事人的现实交付不成立条件,故居间合同为诺成合同。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提供订约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两者互为对价。
 
    居间合同的委托人的给付义务具有不确定性。在居间合同中,只有居间人的居间活动达到目的,即居间促成合同成立,委托人才负给付报酬的义务。居间人的居间活动能否达到目的,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能否建立,具有不确定性,不是完全由居间人的意志所决定的。因此,委托人给付报酬的义务是否须履行,也就具有不确性。
我国《合同法》第427条: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因此,吕阿姨未能帮助介绍成功工程,即未能促成合同成立,故不得向老曹收取报酬,其向老曹预收的介绍费即居间报酬应当返还。
 
    但是,由于居间人从事居间活动所支出的费用通常包括在报酬之中,所以,居间人从事居间活动所支出的费用应由居间人自己负担。但是,如果居间人没有促成合同的成立,虽不能请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吕阿姨没有促成老曹与他人签订基建工程合同,无权要求收取居间费用,但由于吕阿姨确是为老曹与他人签订基建工程合同付出了努力,也做了不少的工作,有一定的支出,老曹应当给付吕阿姨一定的补偿。
 
    最终,判决吕阿姨返还向老曹款项人民币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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