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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时有欺诈行为,会如何来承担法律责任?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4-05-07浏览量:402
提示: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案情概要】
 

2011年10月金小姐与某家具公司签订散装楼梯买卖合同一份,约定金小姐向家具公司购买散装楼梯一套,楼梯所用材料为“榉木”,由家具公司负责买料、加工、上门安装。楼梯安装后,金小姐自行委托有关鉴定机构对楼梯所用材料进行鉴定,结论为“桤木”。金小姐认为家具公司以欺骗的手段与其签订合同,从而获得不正当利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家具公司双倍赔偿其损失。
 
庭审过程中,由双方分别取样,法院两次委托司法鉴定,结论分别为“桤木”和“水青冈”。
 
【律师分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消费者有权知悉其所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商品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欺诈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律师提醒】
 
广大消费者,日常生活中应注意积累所需商品或服务的基本知识和使用技能,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从而正确选择和使用商品;而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提供符合双方约定的商品及服务,否则不仅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还会严重损害企业商誉,得不偿失。
 
根据根据2014年3月15日生效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可见,对于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的欺诈行为,法律处罚的力度又加强了。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金小姐作为普通的消费者,按照一般常识及经验无法判断是否“榉木”的真伪,家具公司将“桤木”和“水青冈”当做“榉木”制作楼梯提供给金小姐的行为违反了双方合同约定,对此给金小姐造成的损失,理应赔偿,金小姐作为消费者有权要求增加赔偿的金额为其所受损失的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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