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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解释权”有效吗?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5-03-31浏览量:310

提示:“本次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商场享有”这一条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
 
【案情】
    2011年年底前,某商场为增加销售,举办“满200,送100”的促销活动。商场表示:凡购买参与活动的商品满200元者,即可获得价值100元的代金券。代金券背面说明:本代金券可在商场内购买其他商品时一次性抵用100元人民币,代金券不足该商品价值时,持券人须就差额补足,代金券超过该商品价值的,商场就超出的部分不予找还现金。本次活动截止至2011年12月31日,代金券有效期为本次活动期间。本次活动最终解释权归商场。
    王小姐看到了商场的活动介绍,遂在该商场购买价值8000元的液晶电视一台.当王小姐持发票领取代金券时,缺遭到了商场的拒绝。商场给出的理由是:液晶电视属于利润较低的商品,不参加本次促销活动。因商场对本活动享有最终解释权,所以王小姐不能获得代金券。
    王小姐则认为商场并未就液晶电视不参与本次活动作出任何明示,自己理应获得代金券。双方协商未果,王小姐诉至法院。
 
【律师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如何认定商场的“最终解释权”的性质。律师认为认为,商场的“最终解释权”并不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权利,它不受法律保护。因为对合同的解释不等于对合同享有解释权,王小姐可以对合同提出自己的解释,但他们的解释都是单方的理解,并不直接产生法律效力。如果双方的解释不能达成一致,则由法院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来作出最终解释,只有法院才享有这种对合同的解释权。 因此,无论双方作出何种约定,任何一方都不享有合同的最终解释权。
    无论是王小姐还是商场,他们所提供的所谓“解释” 实质上就是当事人一方对订好合同的理解,而不是具有法律上效力的解释。因为对合同享有解释权,在合同法中领域是指在对合同的理解当事人产生分歧或者合同存在漏洞的场合,以法院认定的公平正义去解释合同填补漏洞。
    本案中的商场通过了合同希望为自己设定的“最终解释权”,在权利内容上基本等于司法机关对合同的解释权。根据合同解释的原则这个权利只能是司法机关依法有的,而不能由当事人约定产生。由此可见,根据合同解释的相关理论,商场不应享有对合同的最终解释权。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本次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商场享有”这一条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法院判决商场向王小姐返还代金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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