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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应当为啤酒瓶爆炸伤人眼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5-03-31浏览量:403

提示:对于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规定,啤酒厂实际是产品的制造者,烟酒店是销售者,而受害人起诉的是啤酒厂,应由啤酒厂承担受害的损失。
 
【案情介绍】
    2012年8月老张5岁的儿子在自家门口游戏,当其走到隔壁商店门口摆放着的一箱啤酒前,箱内一啤酒瓶突然发生爆炸。老张的儿子的右眼被飞起的碎瓶口击中,流血不止。
    经紧急抢救,做了2个多小时的手术,将陈右眼球上长达10毫米的伤品进行缝合,共5针;眼外伤缝合了数针。造成老张的儿子右眼视力减弱,接近失明。住院治疗1个月,共花去医疗费6万多元。
    事故发生后,陈某即找到烟酒店要求赔偿所。烟酒店认为,啤酒由厂方直接送货。如是质量问题,应当找啤酒厂赔偿。
    双方协商未果,老张以儿子的名义将啤酒厂告上法庭,请求啤酒厂依法赔偿各类损失人民币15万元。
 
【律师分析】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的制造者、销售害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须具备如下条件:
    (1)产品责任是一种严格责任,只要受害人因产品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害,不管制造者、销售者是否有过错,者应承担赔偿的民事责任。
    (2)有损害的事实存在。这种损害可能是购买者、消费者自身的人身、财产损害,也可能是购买走、消费者在使用不合格产品时,对第三人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
    (3)损害发生的原因,是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的。包括产品本身存有缺陷,如质量水达到规定标准;虽产品本无身缺陷,但对如何使用该产品缺少正确适当的使用说明两个方面。
    (4)损害的发生与产品量不合格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5)这种责任承担的主体,是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受害人对向谁索赔有选择权。即使产品质量不合格是由仓储者、运输者造成,受害人也可直接身制造者、销售者索赔,然后再由产品的实际生产者、销售者向有过错的仓储者、运输者追偿。
    我们认为:现陈某儿子所受的损害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且是直接由啤酒瓶质量不合格爆炸造成的,符合这一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条件。啤酒厂实际是产品的制造者,烟酒店是销售者,而受害人起诉的是啤酒厂,应由啤酒厂承担陈某儿子各类损失。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老张的儿子右眼损伤是由啤酒厂生产的啤酒瓶存在产品质量缺陷造成的。遂根据民法通则第119和、第122条规定,判决啤酒厂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计1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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