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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与违约金可否并用?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4-03-25浏览量:504

        定金和违约金,都是合同预先约定的、唉一方违约的情形下应向对方作出的补偿性给付,二者均以金钱为主要给付方式,皆对合同履行起到一定的保障作用,存在一定的相似之处。不同之处在于:定金是由一方预先给付给对方的,作为一种法定的担保方式,是物的担保的特定类型;违约金是在违约行为发生以后再行支付的,其保障债权实现的功能较定金有所弱化。正是由于定金的违约金功能上的互通,为避免义务人因其同一行为承受两种不利后果,《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即约定定金有约定违约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定金或者违约金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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