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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3-11-12浏览量:581
        第52条通过穷尽式列举的方式明确了合同无效的五种具体情形,即:(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一)》)对“法律、行政法规”的范围进行了限缩性的澄清解释,其第4条指出:“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当然,这并非意味着完全排除了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作用,事实上,如果违反地方性法规或者行政规章将导致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则完全可以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4)项的规定,以损害公共利益为由确认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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