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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被冒领银行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5-03-30浏览量:587

提示:银行属于提供存款服务的金融经营机构,其应对客户的财产安全负责;非为本人提取或者授权他人提取,存款被他人冒领对储户不产生法律效力,所以银行应当承担付款责任。
 
  
【案情】
 
    2010年3月5日石某在某银行存款10万元,该银行向石某签发了存单。两年后2012年4月8日,石某到该银行兑付,银行的工作人员告知该存款已于一年前2011年1月20日被他人以挂失支取的方式提取,遂将石某的存单没收。后石某索要未果,将该银行起诉到法院,要求支付存款。被告银行辩称,存款被挂失领取,其银行并无过错,故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律师评析】
 
    笔者意见,银行应当承担付款责任。因为,原告的钱是存在被告银行的,银行属于提供存款服务的金融经营机构,其应对客户的财产安全负责;原告的钱在其处,非为原告本人提取或者授权他人提取,存款被他人冒领对原告不产生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等都对银行在办理挂失提取业务时的高度注意和严格审查作出了明确规定,商业银行是以营利为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对消费者接受服务时,明确规定了经营者或者提供服务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供安全的服务,要保证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作为储蓄合同的双方,银行应属于提供服务者,储户应属于消费者(接受服务者),所以银行对储户的存款负有保证其按期兑付的义务,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就本案而言,银行在办理挂失提取手续的时候,存在有审查不严之重大过失,实际申请办理挂失提取手续的人并不是存款人本人或其授权的人,所以,虽然银行已支付出了石某所存入的款额,但银行支付的对象错误,银行的支付行为对石某没有效力,故银行应当向石某支付所存入的款额。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被告银行的挂失提取行为对原告石某不发生法律效力,石某要求银行支付存款的请求合法、有理有据,原告石某的请求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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