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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人逾期请求致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免除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5-03-30浏览量:494

 提示:民间借贷的出借人逾期向保证人提出承担保证责任,从而导致了保证人保证责任的免除,进而出借人请求保证人承担偿还本金和利息的诉求得不到法院支持。
  
【案情】
 
  2011年3月19日张某的朋友李某经张某介绍,向张某的朋友朱某借款8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一月,借款月利率4%。当日李某向朱某出具了借条一张,双方约定2011年4月18日前归还借款,张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捺印,但张某和朱某在借款时没有对张某的担保方式、期限进行约定。借款期限届满后,李某未向朱某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朱某遂于2013年1月28日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和张某按照约定共同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律师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李某应当履行偿还借款、支付借款期间利息和支付逾期还款利息的义务。
 
  至于朱某要求担保人张某承担偿还本金和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双方在借款时未对张某的保证方式、保证期间进行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之规定,本案中被告张某对该笔借款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原告朱某诉请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已超出保证期间,张某的保证责任已免除。
 
    从本案来看,民间借贷的双方在借款是没有对保证方式、期限进行约定,出借人逾期向保证人提出承担保证责任,从而导致了保证人保证责任的免除,进而出借人请求保证人承担偿还本金和利息的诉求得不到法院支持。
 
  
【裁判】
 
    一、李某向朱某偿还借款8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和支付逾期利息。
 
  二、驳回了朱某要求张某偿还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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