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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户在银行的存款被盗取了,银行需要赔偿吗?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5-03-26浏览量:258

提示:银行作为经营存贷业务的专业金融机构,负有保障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银行就负有证明存款是被合法正当提取的义务,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案情]
 
    2012年5月8日21时35分至21时38分期间,蔡某的理财金账户卡上的存款被人在异地的ATM机分6次取走57642元及手续费27元。蔡某收到上述款项被支取的手机短信通知后,随即拨打了银行客服电话进行询问并作口头挂失。
 
    随后蔡某拨打了110报警称“银行卡在自己手上,但手机短信提醒卡内现金被透支。已和银行客服联系确认现金五万多元被取走”。当晚,蔡某携带该银行卡前往当地派出所报案制作了笔录,该案至今未侦案。
 
    蔡某认为银行负有保证储户资金安全的责任,应赔偿蔡某经济损失。银行则认为其对蔡某存款被他人盗取所致损失无过错,不同意赔偿。
 
[评析]
 
    本案原、被告之间建立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是合法有效。在上述储蓄合同中,蔡某有义务妥善保管自己银行卡、身份证和密码,而银行作为经营存、贷业务的专业金融机构,负有保障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蔡某作为储户对于损失的存在及其已对储蓄卡和密码尽到妥善保管义务负有举证责任,银行就负有证明存款是被合法正当提取的义务,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银行提供储蓄卡进行经营和服务,即对储户使用储蓄卡在ATM机上存取款的安全负有保障义务,由于银行未尽相关义务,对银行卡和ATM机安全的管理疏于维护,其ATM机无法识别伪卡,给储户造成安全隐患并直接导致蔡某储蓄卡内的资金被人使用伪卡取走59802元并支付手续费27元,银行对此存在重大过错,理应承担违约责任。再有蔡某对银行账户和密码的保管不慎,与银行的安全保障系统不能正确识别伪卡相结合,导致蔡某的存款被犯罪分子非法盗取。
 
    双方对存款损失的发生均有过错故双方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银行是专业经营存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负有维护储户存款安全的职责。而且,银行占有交易过程的大部分证据,其对交易过程应当承担较多的举证责任。而蔡某是普通的储蓄卡持有人。故本案应由银行承担主要责任及储户蔡某承担次要责任。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原被告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在储蓄合同中,蔡某有义务妥善保管自己银行卡、身份证和密码,而银行作为经营存贷业务的专业金融机构,负有保障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由于银行未尽相关义务致使蔡某储蓄卡内的资金被人使用伪卡取走,银行对此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违约责任。蔡某对银行账户和密码保管不慎,导致存款被犯罪分子非法盗取,蔡某对此亦有一定的过错。
 
    据此法院判决,蔡某应对其经济损失57642元承担20%的责任,银行应对上述损失承担8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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