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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引纠纷 合同违约谁之过?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5-03-25浏览量:435

【案情】
 
    2011年5月原告钟某与被告某品牌专卖公司签订了某服装特许经营合同,合同约定:某品牌专卖公司授权钟某特许经营某品牌服装,钟某须按某品牌专卖公司要求进行店面装修,钟某向某品牌专卖公司交纳履约保证金3万元,某品牌专卖公司负责给钟某供货并及时收回钟某当季未售完服装,保证钟某每季的服装销售,货款收到即货发,合同有效期为三年等条款。
 
    2012年12月原告钟某以被告某品牌专卖公司违约为由,起诉要求解除特许经营合同,被告返还履约保证金3万元及赔偿原告的房租等各项损失共计27654.1。
 
    被告辩称:原告未经被告许可擅自经营其他品牌服装而且未支付2012年9月的货款,所以原告违约在先,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评析】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特许经营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款到货发,本案中被告在收到原告的汇款后就应当及时发货,以保证原告有货可销。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被告在收到货款后拒不发货,其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已经构成了违约,原告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履约保证金及赔偿损失于法有据。被告辩称没有收到9月份的货款,根据原告提供的汇款凭证,可以证明被告9月份的货款已收到。同时被告辩称原告擅自经营其他品牌服装,但是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此被告在无法证明原告有擅自经营其他品牌服装的情况下,依法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审判】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钟某与被告某品牌专卖公司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是有效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方提供的汇款凭证可以证明原告9月货款已到被告公司账户,原告其已经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被告无正当理由在2012年9月收到货款后拒不发货,导致原告没有冬装销售,而夏装被告又拒不回收,所以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被告辩称原告未经其许可擅自经营其他品牌服装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辩称没有收到2012年9月的货款亦不能成立。
 
    综上,法院判决解除原、被告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被告返还原告履约保证金3万元,并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76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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