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钱某与徐某系私交比较好的同学,徐某于2011年11月26日注册成立某皮具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为其妻子周某。在该公司经营过程中,因资金不足,徐某向钱某借款,双方洽谈过合伙经营问题,但未形成书面协议。
2012年1月至5月,钱某分六次借给徐某十五万元,期间两人也说过合伙事宜,但未达成协议。在2012年5月7日最后一次三万元借款后,两人开始产生纠纷。2012年6月,在双方朋友协调下,徐某就借现金部分,向钱某出具了一份三万元的借条,并确认了未写借条的转帐部分金额为十二万元。
徐某认为该十二万元系钱某投资到某皮具有限公司的投资款,拒绝偿还,钱某遂诉至法院解决。
【评析】
通常情况下,公民之间的合伙经营,应当签订一个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当事人之权利义务,参与相关合伙事务之管理,对合伙人之出资应有相关凭据,并依据凭据记账。但徐某对此均不能提供相关的证据。按照正常之交易习惯,钱某将资金交付给徐某之后,徐某应当在收到资金之后,向钱某出具相关凭据以确定资金的性质。但对于该十二万元钱,徐某未向钱某出具凭据,导致纠纷的发生。
对于此款性质之确定,由于徐某开办的公司设有会计和出纳等财务人员,如果徐某认为自己收到的该十二万元资金是钱某的合伙投资款,其应将收到资金交由出纳员保管,并由出纳向钱某出具相应收据,再由公司会计以收据为据记入公司的账目。但徐某收到资金后,没有把资金交由公司出纳员保管,出纳没有向钱某出具投资款收据,公司会计也没有把钱某交付的资金作为投资款记入公司账目。
由此可以确认徐某收到该十二万元资金后,没将该款转化为合伙投资款状态,该款仍停留在借贷状态,故对该十二万元不应认定为钱某投资到某皮具有限公司的投资款,双方仍属借贷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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