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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权终止对其中图片著作权的影响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5-05-23浏览量:363

【案情】
  2001年,邱瑞林将“老邱榨菜”包装袋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2006年2月该外观设计专利权因未缴年费而终止。同年8月,邱瑞林与邱新林经营的某酱制品厂签订著作权转让合同,将上述专利中的图片著作财产权无偿转让给该厂。
 
  2012年12月,邱新林从叶根木经营的批发部购买到一箱海宁市明扬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榨菜,邱新林认为此榨菜包装袋正面图案正是自己享有著作权的图案,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叶根木、明扬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授予该图案作品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其保护范围是与其附着的产品紧密相连的、只局限于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在相同或相近类别的产品上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图案。在该保护范围以外,涉案图案作品仍然可以受到著作权保护,两者并不冲突。经比对,被诉侵权榨菜包装袋构成在相同类别产品上的实质性相同使用,符合对已失效外观设计的利用,因此并未落入邱新林图案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内。判决驳回了邱新林的诉讼请求。邱新林不服,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知识产权领域中,一种权利消灭后,该权利在存在期间所产生之新的权利可能继续存在;同样,如果同一客体承载两种以上的权利,一种权利之消灭并不必然导致另外一种权利之消灭。其中一种权利之终止并不当然导致其他权利同时失去效力。同理,外观设计专利权终止以后,外观设计图片著作权(如若有效存在的话)并不会自动消灭。
 
    从本质上讲,专利权是一种国家授予之合法垄断权,即发明创造人在一定期限内享有对申请专利的发明的合法垄断,在此期间内发明人可以通过独占实施、授权许可等方式及时收回完成发明创造之投入,实现“创新——受益——再创新——再受益”的良性循环。但这种垄断与其他垄断行为存在本质区别,专利法在保护技术成果权利人之权益的同时,同时旨在促进技术信息尽早地公之于众,因此设定的专利权期间相比于著作权法要短的多。专利期满后或者因其他原因如专利权人怠于履行缴纳年费义务、自愿放弃其专利权而导致终止之后,此专利便进入公有领域,成为社会公众均可以自由利用之公共财富,并在此基础上创造出更多发明,进而推动科学和社会进步。我国专利法第一条即开宗明义指出“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为专利法的立法目的。若允许以外观设计图片著作权阻却社会公众对失效外观设计的利用,显然将违背专利制度设置之目的,对此司法不应鼓励。
 
    专利权与普通财产权不同,其权利的产生、变动都要向社会公示。为此,专利局要设置专利登记簿,记载专利权之授予,专利申请权、专利权转移,专利权之无效宣告,专利权之终止等权利产生、变动情况。对于专利权终止之情形,专利法第44条明确规定,专利权在期限届满之前终止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和公告。社会公众基于对专利行政部门之专利公告之公示效力所享有之信赖利益理应受到法律之保护。本案外观设计专利已于2006年2月因未缴纳年费而终止并予以公告。因此,社会公众有足够理由相信此专利已进入公有领域,可以自由利用。若仍允许以享有外观设计专利中之外观设计图片之著作权为由阻碍他人实施已经进入公有领域之专利,因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就产生,故公众无法得知其对已经进入公有领域之专利的利用是否会受到著作权人之追究,这显然将损害到社会公众之信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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