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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购买其他公司内部投资权益有保障吗?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5-10-25浏览量:657

【案情】
  被告夏玲系中国某公司日照分公司职工。1999年,该公司发行内部员工投资权益,夏玲通过中间人刘丽找到原告钱涛等人购买了该公司内部员工投资权益,同时,该公司向原告出具了以夏玲为交款人的收款凭证。
 
  原告钱涛等人购买该投资权益后,中国某公司自2000年开始进行收益分配,被告夏玲将每年的收益款交给中间人刘丽,由其负责按购买比例向原告等人进行分红。自2008年之后,被告未将分红款支付给原告等人,原告遂诉至法院。被告认为因原告购买的中国某公司内部员工投资权益,按公司规定,出资人和受益人仅限于本公司员工,非本公司员工无权购买并享受该收益,故原告无权要求和被告同等享受中国某公司内部员工同样的待遇。(人物均为化名)
 
【评析】
  第一,涉案投资权益本身存在特殊性。涉案中国某公司投资权益,系其针对该公司内部员工发行。其目的在于将员工之经济利益与公司经营状况直接挂钩,以激发员工之工作热情,从而提高公司之经营效率。涉案投资权益收益与被告作为中国某公司员工对公司所作之努力与付出不可分割。
 
第二,双方形成事实上之信托关系。从双方履行合同之内容看,被告是承原告等人之信,受原告等人之托,代原告等人以被告自己之名义投资入股,并履行着管理、收益等相应义务,故原告应给予被告一定之管理、受托费用。
 
第三,合理分配收益符合公平正义原则。数年来,被告作为投资权益之管理人,在投资权益管理上履行着全部义务,根据合同法之公平原则,原告没有获得全部投资权益收益之权利。
 
  综上,笔者主刘对涉案投资权益产生的收益等相关款项,按照公平原则,进行合理分配,酌定原告获得80%,被告获得20%。

本文由上海离婚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susong64.com/jjht/qtht/qitajdal/1815.html,欢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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