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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赌债?法院是如何认定的?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6-04-19浏览量:502

【案情】
    原告曾甲与被告曾乙系叔侄关系。被告于2011年8月多次向原告借款。至2013年4月1日累计借款共达135000元。后被告曾乙于2013年4月补写借条一份交由原告收执。双方在借条中约定2013年6月1日前归还借款。被告曾乙于2013年6月22日归还了原告借款10500元后一直不履行还款义务。经催收未果,原告曾甲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24500元和利息7539元。
    后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曾乙的儿子小曾称该135000元借款系由其所欠。法院遂追加其为本案共同被告。
    被告曾乙辩称:本人没有向原告借过钱,该笔135000元的借款实为赌债。其写给原告的借条是2013年5月22日受原告胁迫恐吓所立。当时原告带了四个人到被告曾乙家,称被告儿子小曾向原告借款135000元钱,扬言如不还钱就打死小曾。当天原告还强迫被告支付了10500元。
    被告小曾辩称:该借条所记载的欠款数额其实是自己欠下的赌债。曾甲给他提供了帐号,在网上赌“百家乐”,并通过帐号转赌资。因该款系由其所欠曾甲的,所以不应由被告曾乙偿还该笔款项。又因该笔款系赌债,所以,他本人也不应支付给曾甲。
 
【评析】
     一、被告曾乙所写的借条是否在受到原告的胁迫、恐吓而立写。经查,自2011年至2013年期间,原告与被告双方确实发生过经济往来;该借条系被告曾乙亲笔所书,被告立写借条后,向其支付了10500元;证人曾丙(系被告曾乙妹妹)证实被告立写借条时,原告曾甲没有胁迫和恐吓的情形;事发后,被告曾乙也没有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同时没有其他证据可以证实原告曾甲存在胁迫和恐吓的事实。因此,被告曾乙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二、 本案借款是否属于赌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被告小曾称借款135000元系其欠下的赌债,但被告无法提供相关证据,后公安机关经过侦查,也无法确定本案债务是否系赌债。因此,法院对被告小曾的抗辩意见亦不予采信。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债务应当清偿”的规定,原告曾甲请求被告曾乙偿还借款124500元,理据充分。
 
【判决】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曾乙偿还原告曾甲借款124500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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