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尤辰荣律师网!
上海离婚律师联系电话

典当合同效力的处理和认定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7-07-16浏览量:517

【案情】
    案例一:某典当行与某公司直接签订了借款协议,之后又签订了房产抵押担保。名为典当,但是并未到房管部门实际办理抵押权登记手续,同时未签署相应的当票。证据表明的法律特征系企业资金拆借行为。法院最终认定合同无效,按企业间资金拆借处理。
 
    案例二:某典当行与某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但约定了实际借款金额以当票为准,担保方式为不动产抵押典当方式,借款的综合费率为月度3%等条款,且在办理了登记手续之后先后出具了9张当票。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此案名为借款实为典当,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综合费,利息以及违约金,提供担保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评析】
 典当行为特种行业,其审批管理手续严格。因其具有准金融企业的性质,经营典当业务及附带之鉴定评估、咨询服务和限额内绝当物品之变卖业务。除民间借贷为一般主体之外,借款合同中的出借人是经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国有银行或是经批准设立的外资银行,其业务尽管也包括一般金融业务的银行信贷,但与典当行的性质及业务仍有很大不同。
 
    典当中的借款行为与担保行为是共存的,要借款就一定要提供优质有效的当物,有典当才能借款,故典当权是以特殊担保物权之成立为前提。普通借款中的质押或抵押则是为主债权提供的担保,因而具有从属性。
 
    除部分无偿之民间借贷外,典当与担保借款都以营利为目的,但借款合同中质押权人或抵押权人只能依国家规定之利率标准在一定幅度内收取利息。而典当不单可以依标准收取相关利息,还能按规定之幅度收取典当综合费用,其费率标准往往高于利息。此为典当与借贷的显著区别。
 
    我国担保法禁止对担保物流质,故借贷关系中的担保物权人对担保物只享有通过诉讼或仲裁执行时的优先受偿权,也可对担保权利放弃。但在典当关系中,债务人如若不履行债务,典当行可把抵押物或质押物按绝当处置。若事先做了有强制执行力的公证,一旦出现当户未如期赎当或在续当期内仍未偿还当金赎回当物,典当行可根据公证约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用当物来清偿因典当关系而形成的债务。
 
    由此,在认定典当合同的效力上应把握以下的处理原则:凡构成要件符合典当法律关系之特征的,不论合同名称为何,都认定为典当关系,并依相关法律规范来处理;虽名为典当但因缺乏必要的构成要件之合同,常按企业间资金拆借合同认定与处理;名为典当,实为借款,但借款方为自然人时,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利息标准一般不高于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双方约定高于此标准之部分不予支持。

本文由上海离婚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susong64.com/jjht/qtht/qitajdal/2046.html,欢迎分享.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信息
沪上找律师,就上沪律网~
上海律师咨询热线
上海离婚纠纷律师移动端右侧浮动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