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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中的常见的问题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7-12-17浏览量:482

【案情】
    张某和李某是对门邻居,张某开办有一个公司,生意大,经济条件好;李某是一名教师,教书育人,家庭收入一般。由于是邻居关系,在李某的精心辅导下,张某的女儿学习成绩很好。由于双方所在的a市交通日益拥堵,市民对机动车限购要求很高。李某为了在限购车辆政策出台之前也能够拥有一辆私家爱车,就向张某提出借款购车,张某因李某照顾其子的学习,就大方的表示可以把自己不常用的一部七成新小轿车赠与李某。
    张某和李某为慎重此事,特签订赠与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张某无偿赠与李某一辆小轿车,定于2017年7月20日前交付车辆和进行过户。
 
【争议】
    这个案件的争议在于如果张某在交车前或交车后反悔,李某是否能得到轿车
 
【评析】
    合同可以有很多不同的分类。比如说可以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也可以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可以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也可是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也可为主合同和从合同;可以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等等。
 
    赠与合同是指当事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的给予他人的,由他人接受而生效的协议。其中,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他方的当事人是赠与人,接受财产的一方当事人成为受赠人。
    赠与合同有几种情形:一、普通的赠与合同;二、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的赠与合同。三、经过公正的赠与合同。有的赠与合同不仅仅以书面形式订立,而且还由公证机关进行了合法有效的证明。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无偿合同、有名合同、不要式合同,均无争议。现在争议较大的主要是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目前最多的观点是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他们认为:
    诺成合同,是指以缔约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充分成立条件的合同,即一旦缔约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在这种合同中仅有当事人的合意,合同还不能成立,还必须有一方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或其他给付,才能成立合同关系。实践中,大多数合同均为诺成合同,实践合同仅是法律规定的少数合同。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主要区别是二个成立的条件不一样。诺成合同自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成立,而实践合同除了双方达成合意之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生效。赠与合同也一样,经过承诺,在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成立,不必等待,所以是诺成性合同。在诺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是当事人的合同义务,违反便要付违约责任;而在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该义务不用付违约责任,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为什么会存在争议呢,原因在于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具有撤销权的缘故。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关于“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的规定,除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的赠与合同和经过公正的赠与合同之外的普通赠与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按照法律规定,赠与合同成立生效后,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任意地撤销赠与,具有单方的任意性,所以如果张某在交车以前撤销了赠与,李某则不能够得到小轿车。
 
    赠与物的交付标志着赠与合同予以履行,赠与物交付后,就表明了赠与人履行了赠与义务,受赠人受领了赠与物,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双方之间的赠与权利义务随之终止。按理说赠与人不能反悔。但由于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财物无偿赠与他人,赠与人有善意性,为保护该善意性,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第一百九十四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p#分页标题#e#
 
    如果受赠人具有以上不法情形,则其行为与我国的公序良俗和传统伦理观念严重背离,属于不好的行为,所以,法律特意赋予赠与人、因受赠人违法行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撤销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恢复原状。这种情形下撤销权与赠与物交付前的任意性撤销权不同,具有法定限制性。
 
    所以车辆交付后,在正常的情况下,即便张某在交车后反悔,李某也可以得到小轿车,除非是李某违反法律规定,做了以上规定的不法情形。
 
    因张某撤销了赠与,而使李某不能够得到约定的小轿车。李某如果受到损失,是否可以寻求权利救济呢。由于赠与人的撤销权有任意性撤销权和限制性撤销权两种,因此,李某因赠与合同撤销所受的损失,也应当分不同情形进行处理。在赠与物交付前撤销,由于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双方经过承诺,形成一致的意见,则合同成立生效。虽然赠与人具有法定的撤销权,但如果李某为签订合同付出了必要的费用,,让其遭受了经济损失,那麽李某有权要求张某赔偿相关的损失。在赠与物交付后撤销,由于前提条件是李某有违背赠与人利益的行为,所以赠与人或因受赠人违法行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在法定期限内撤销赠与得到法律支持,则李某应该返还车辆。
 
    所以如果李某未得到受赠车辆,李某的权利救济需要分清情形:在赠与物交付前撤销时,李某有权要求张某赔偿损失;在赠与物交付后撤销时,因该撤销赠与的前提是张园实施了法定的侵犯违背赠与人利益的行为,所以李某无权要求张某赔偿有关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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