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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纠纷中合伙人之间的欠条在清算中的证明力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8-11-15浏览量:502

【案情】
    2015年9月,熊某、贺某、李某合伙经营个体服装加工厂。合伙期间,合伙人没有签订书面合伙协议。2015年12月,李某退出合伙,三人口头约定服装厂由原告熊某和被告贺某继续合伙经营,二人退还李某投资款3万元(尚未退还)。
    2017年5月8日,熊某退出合伙,服装厂由贺某继续经营。熊某退伙时,贺某为其出具落款日期为2017年5月8日的欠条一份,欠条载明贺某欠熊某现金51000元。
    后原告熊某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贺某归还欠款51000元。
 
【律师评析】
 欠条形成时间,如果是合伙初期或中期出具的,一般可以视为合伙人一方的出资证明或其他债务,如原告无其他证据证实该欠款的合理性,则应驳回起诉,如果是合伙后期出具的,那认定难度更大,须结合其他案情确认,如果是一方提出退伙后出具的,因欠条是为证明一方欠另一方财务而立下的字据,作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之自然人,对欠条的基本含义是掌握的,因此一般应视为双方已清算的依据,欠款真实存在。
 
    对欠条双方是否认可上,如果被告认可欠条形成的时间和欠条载明的数额,那么可视为认定双方已清算的证据之一,如果被告不认可,须结合具体案情进一步分析。
 
    比照其他合伙人退伙时债权债务的处分方式,以本案为例,合伙人李某退伙时,三人约定由原、被告继续经营并退还李某全部投资款,那存在原告退伙,由被告继续经营,退还原告的全部投资款的可能性和合理性;退伙人是否合理分担债务并非认定是否已清算的依据,欠条形成过程中是否包含对债务的处分与是否清算无必然关系,退伙时对合伙期间债权债务的处分是合伙人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合伙债务的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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