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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名义侵占他财物不还的,该如何处理?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4-04-25浏览量:436
提示:借用名义侵占他财物不还的,考虑到实物本身的升值空间且避免侵占人不当得利,因此可以按照或者适当高于归还时市场零售价格折价给付。

案例介绍:
 

    胡先生平时喜欢收藏紫砂茶壶,经多年收集,藏品颇丰。胡先生的朋友丁某称认识拍卖公司的人,可以帮助胡先生通过拍卖出让一些藏品。2011年3月,丁某向胡先生提出先拿胡先生一个茶壶藏品去拍卖公司让懂行的人鉴定一下,胡先生欣然同意。为此,胡先生将一茶壶拍照,丁某在照片背后书写:收到茶壶一只,并签字,然后胡先生将茶壶交给了丁某。
 
    一周后,当胡先生向丁某要回茶壶时,丁某称茶壶找不到了,经胡先生多次索要,丁某始终不愿返还茶壶。2011年10月,胡先生将丁某告上法庭,要求丁某返还茶壶。
 
    在审理中,胡先生则表示茶壶买进价格为2万元,但坚持要求丁某返还茶壶,如实在无法返还的,要求丁某按市场价5万元赔偿。丁某仍表示茶壶找不到了,但只愿意按胡先生买进价2万元赔偿。经法院委托询价鉴定,茶壶市场价为4-5万元之间。
 
律师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关于胡震波诉叶润忠返还财 物(邮票)纠纷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函复》  你院赣高法民〔1992〕1号《关于胡震波诉叶润忠返还财物(邮 票)纠纷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认为:叶润忠 不返还珍贵邮票,是侵害财产权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七条和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应令叶润忠将所借珍贵邮票限 期返还胡震波。如果逾期不还,可按略高于市场的价格折价予以赔偿。 
 
    对于借用实物的,出借人要求借用人归还原物或者同等数量、质量的实物,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如确实无法归还实物的,应当考虑到实物本身的升值空间且避免侵占人不当得利,因此可以按照或者适当高于归还时市场零售价格折价给付。
 
审判结果:
 
    法院判令丁某赔偿胡先生人民币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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