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按照诉讼法上的“诉的撤回的视同未起诉”的诉讼规则,未交诉讼费的按撤诉处理即不发生起诉的效果,自然也就不产生诉讼时效的中断。
案例介绍:
洪某向葛某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写下借条明确于2009年12月低前归还。2010年5月,因洪某未归还借款,葛某向法院起诉洪某。期间,葛某发现洪某本人找不到了,起诉可能也要不到钱,遂在接到法院交纳诉讼费的通知后并未及时交纳诉讼费,法院即裁定因葛某未交诉讼费,案件按撤诉处理。
2012年3月,洪某出现。葛某又向法院起诉洪某,洪某抗辩认为2年的诉讼时效已过,葛某则认为自己在2010年5月起诉过洪某,表明自己主张过权利,因此诉讼时效中断应从新计算。
律师分析:
《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表面上看起来,葛某的理由有法律的依据。但对于未交纳诉讼费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却不会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这种按撤诉处理,是当事人依其意思表示放弃因起诉而发生的法律后果的行为,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按照诉讼法上的“诉的撤回的,视同未起诉”的诉讼规则,不发生起诉的效果,自然也就不产生诉讼时效的中断。
因此,本案葛某虽然起诉过洪某,但其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案件被法院按撤诉处理,这样就等于葛某未起诉,诉讼时效未中断。
审理结果:
本文由上海离婚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susong64.com/jjht/qtht/qitajdal/792.html,欢迎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