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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运输中货物损毁、灭失的赔偿责任的范围?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4-02-24浏览量:696
        我国法律对于货物损毁、灭失的赔偿责任的范围的确定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是对未保价货物损毁、灭失方面的规定。对于此种情形,《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由此可见,承运人的赔偿额首先根据当事人在运输合同中的约定来确定,没有约定的,该范围不包括债权人,也即托运人因此受到的可得利益(预期利益)的损失,并且不能超过主管部门规定的责任限额(主要针对铁路和航空运输合同)。承运人赔偿额应当以货物运输目的地的价格为准计算。但是,承运人对货物的毁损、灭失有主观故意的,承运人则应当赔偿托运人的全部损失。
 
        第二,对于保价运送货物的赔偿额的确定。托运人办理保价运送的,在该货物发生毁损、灭失的情况下,承运人应当赔偿托运人的实际损失,但要以保价金额或者托运人声明的金额为限,如果货物的毁损、灭失是由于承运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不能使用赔偿限额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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