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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化的保价条款在适用中,应具备什么前提?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4-02-25浏览量:499
         由于运输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一般使用承运人提供的运单或者快递详情单等作为确定合同内容的主要依据,而运单一般采取格式化操作,故应当按照合同法中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判断保价条款的选择与否是否代表了托运人的真实意思。
 
一般而言,保价条款在运单或者快递详情单上的表现形式是:单据的正面有是否保价的选择栏,供托运人填写;同时伴有保价费的金额栏,供承运人填写根据保价金额计算得出的应收保价费;而不保价的具体赔偿限额约定则一般印制在单据背面的一般运输条款中。鉴于不保价的后果带有限制承运人赔偿责任的性质,故根据合同法 39条规定,承运人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有责任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该条款,并按对方要求予以说明。
 
        因此,应当注意审查运单或者快递详情单是否在正面的显著位置以相对突出的字体印制对背面条款的风险提示字样,如果承运人没有在运单正面以适当方式做出提示,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在托运人办理托运时口头提示托运人注意运单背面的保价条款,则货损争议发生时承运人无权援引背面的保价赔偿限额对抗托运人的索赔;如果承运人已经以适当的方式做出了提示,托运人也签字确认,则可以据此认定保价条款有效。如在一起货损赔偿案件中,双方就保价条款双方适用争议较大。
 
        经查,承运人在诉讼中举证的运单正面的内容系由其工作人员填写,虽然运单正面印有相对突出的提示性文字,但因托运人未在运单上签字,故无法说明托运人有条件充分注意到保价条款,并做出自由选择,因此保价条款不能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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