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尤辰荣律师网!
上海离婚律师联系电话

男孩在邻家天井坠亡,房主是否承担赔付责任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5-03-25浏览量:324

 提示:公民的生命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侵害他人造成他人死亡的,依法根据过错的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案情】
 
    2012年3月10日两原告之子朱某杰(未成年)与被告朱某某、段某某之子朱某明(未成年)及朱某岚(未成年)一起到被告居住的房屋里玩。此时家中大人都不在家,三人一起爬到该房屋三楼板顶上玩耍。朱某杰由于没有注意安全,不幸从三楼天井口摔下掉到一楼地板上,致使朱某杰身体严重受伤,经送医院抢救后无效死亡。抢救共用了医疗费3千余元。经医院诊断确认朱某杰为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本案四名被告朱某、陈某夫妇及朱某儿子朱某某、段某某夫妇共同居住在事发的三层高的房屋里。四被告所在房屋三楼通往三楼板顶的入口处未设置楼梯,为了取光在该三楼板顶层设置一个天井,在该天井周围没有设置任何安全防护措施,对可能到板顶层活动的人员人身安全存在危险性。
 
【评析】
 
     本案中,由于未成年受害人在玩耍过程中没有注意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以致事故发生,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尽到监护职责,因此,两原告应对朱某杰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
 
    四被告作为该房屋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意识到在其三楼板顶层设置天井并且没有安装任何防护措施,对他人人身安全存在危险性,却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对事故的发生存在着过错。因此,四被告对朱某杰的死亡承担20%的赔偿责任是适当的。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应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造成他人死亡的,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本案中被害人朱某杰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一定安全危险性识别能力,朱某杰在被告房屋的三楼板顶上玩耍,应当看见三楼板顶上有一个天井,四周没有设置安全防护措施,具有危险性。朱某杰在玩耍过程中应当注意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由于朱某杰没有加以注意以致发生本事故。两原告作为朱某杰的父、母,具有照顾、管教朱某杰的法定监护职责。由于两原告没有尽到监护职责,加上朱某杰自身没有注意安全,因此,两原告应对朱某杰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
 
    被告作为该房屋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意识到在其三楼板顶层设置天井没有安装任何防护措施,对他人人身安全存在危险性却没有采取任何措施,终致本事故的发生。四被告没有尽到善良管理人义务,故应对朱某杰的死亡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四被告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5万余元。

更多侵权赔偿类法律文章
http://www.susong64.com/qqpc/
上海维权律师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susong64.com/qqpc/qtqq/qtjdal/1175.html,欢迎分享.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信息
沪上找律师,就上沪律网~
上海律师咨询热线
上海离婚纠纷律师移动端右侧浮动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