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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热水器产品是否缺陷如何进行认定?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5-03-17浏览量:301

【案情】
 
  2011年12月,受害人石某在被告谢某经营的店内购买了一台广东某燃气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燃气具公司)生产的烟道式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以下简称烟道式热水器),由谢某上门安装在石某家卫生间内。该卫生间无窗户,也未安装任何排气设施。2012年1月29日,石某在卫生间内死亡。经县公安局刑侦大队现场勘验,确认石某系烟道式热水器所致的一氧化碳中毒死亡。涉案的烟道式热水器事后经鉴定,结果为“所检项目符合标准要求”。石某的亲属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谢某、燃气具公司赔偿损失508504元。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燃气具公司作为烟道式热水器的生产者,应当将排烟管道向消费者一并提供而未提供;被告谢某将烟道式热水器安装在密闭的空间里,且未安装排烟管道,致使产品存在缺陷。受害人石某忽视安全,自身亦有一定过错。于2013年3月27日判决:被告谢某、被告燃气具公司共同赔偿原告损失合计412803元。
 
  被告燃气具公司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4年6月27日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1.燃气热水器安装不符合安全标准就应认定存在产品缺陷
 
  所谓产品缺陷,应指存在于产品本身的设计、原材料和零部件、制造装配、说明指示等等方面的,未能满足消费者使用产品所必须的合理安全要求。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所规定的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应指该产品的设计、生产、装配及说明指示等的所有环节都符合标准。其中所指装配,不但包括生产者在其生产场地将产品零部件进行拼装的活动,还要依据产品性质,以及在终端消费者的具体使用场所实施的、确保产品可正常使用所必须的安装活动。
 
  热水器是具有相当危险性的家用器具,在终端消费时必须进行专业安装,使之与燃气管道、水管、电路及排气设施正确联接方可使用。只有生产和装配符合标准,其基本的安全性才足以保障。因此,判断此产品有无产品缺陷,既要满足产品主件出厂时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又要依据有关的安装规程《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安装验收规程》(CJJ12—1999)、《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73号令)来进行判断。CJJ12—1999规定:“安装烟道排气式热水器的房间内应有排烟道;在民用建筑中,安装热水器的房间需有单独的烟道。”《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18条亦规定:“对用户提供的不符合标准的燃气燃烧器具或者提出不符合安全的安装要求时,燃气燃烧器具安装企业须拒绝安装。”这些都是关系消费者生命安全的重要标准。据此可认定此案燃气热水器的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
 
2.经营者没有标配排烟管道、没有正确安装热水器是导致产品缺陷的原因
 
  排烟管道是烟道式热水器必备的产品部件,生产者需以标准配件的形式提供。生产者未标配排烟管道,事实上是把危险的工业半成品推向了对危险认知度不一的消费者,以不足保障实效的指示说明作为免责条件,销售名为烟道式热水器,其实质是国家已明令禁止的直排式热水器。
 
  烟道式热水器经营人有义务采取措施使产品投入使用时不出现不合理的危险。热水器经营应适用的《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GB17905-2008)第4节“生产者的责任和义务”有规定:“在产品的销售、安装和使用中,生产者对可能会影响产品安全的行为应采取保护性措施……以确保安全性。”也正因为燃气热水器在安装上相较其他产品所存在的前述特殊性,目前燃气热水器一般是由生产企业免费提供安装服务的。而本案烟道式热水器的生产者在产品投入销售时没有将排烟管道作为必要配件来配置,也未跟踪服务以保障产品的正确安装,实际安装者又未能依照安全标准正确安装,以致无法保证认知能力较弱的消费者在使用热水器过程中的安全,最终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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