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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假买假的行为是否是消费行为?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5-03-17浏览量:645

【案情】
    2013年10月12日,丁洪(化名)在某百货超市以每包5元的价格购买了14包儿童夏桑菊凉茶,以每包5.5元的单价购买了10包儿童金银花,共花去货款125元。事后,丁洪向县打假办申诉举报某保健品厂生产的儿童金银花凉茶涉嫌标识不符合规定,经调查确认,该儿童金银花产品是伪冒华南保健品厂厂名、厂址的产品,并非该厂所生产。因此,丁洪将百货超市诉至法院,要求其退还货款125元,并支付十倍赔偿1250元。
 
    法院审理查明,百货超市在进货时审查了某保健品厂成品出厂检验报告书(检验结果表明该厂生产的儿童金银花凉茶、儿童夏桑菊凉茶符合要求),但未查验华南保健品厂是否持有食品生产许可证。
 
【分歧】
 
    百货超市销售的儿童金银花凉茶、儿童夏桑菊凉茶是假冒伪劣产品确无异议,但对于丁洪能否获十倍赔偿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丁洪并不是因为生活所需而购买涉案商品的消费者,而是专门以购买不符合质量规定的商品敲诈勒索经营者并以此获利。此外,丁洪并没有食用涉案商品,未造成实际损害,因此不应要求十倍赔偿货款。
 
    第二种观点认为,丁洪作为消费者,购买食品后发现其不符合安全标准而要求赔偿是在行使法定权利。“知假买假”行为并不影响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不影响其消费者主体资格的认定。此外,“十倍赔偿”的规定并不是以人身权益遭受损害为前提。所以要求十倍赔偿是合理合法的。
 
【评析】
 
    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生产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食品价款赔偿外,还可以向生产商或销售方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丁洪购买涉案食品用于销售或其他用途,其消费者身份明确。
 
    至于丁洪知假买假是否会因此而免除百货超市的十倍赔偿责任,法院审理认为,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无小事。食品安全关乎公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国家出台一系列法律法规就是为了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食品经营者经营安全食品是严格责任,除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外,不因消费者知假买假而免除其十倍赔偿责任。结合本案,丁洪有权向百货超市索取十倍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有关司法解释明文规定;“因食品或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商、销售方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知假买假”的行为并不影响消费者维权。法律这样规定就是为了加大经营者的违法成本,让故意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的经营者付出沉重代价,真正落实维护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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