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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诉讼的损害及赔偿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5-05-05浏览量:581

【提示】
  恶意诉讼之“恶意”的判断标准及损害赔偿范围认定。恶意诉讼本质系一种侵权行为,判断是否支持基于恶意诉讼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应将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正确行使诉讼权利的法律要求作为评断与认定的依据,同时对损害赔偿范围予以限定。
 
【案情】
    原告李某于2012年11月20日起诉被告杨某要求赔偿因恶意诉讼给其造成的代管款及借款利息、交通费、误工费、律师费、鉴定费、材料费等多项损失。理由为杨某曾先后六次对李某提起诉讼。
    2009年2月,起诉要求李某还借款15万元及利息。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二审法院认定李某已偿还部分借款,以债务抵销为由改判。同月,又起诉要求某公司支付租赁其房屋的租金及利息,并由李某承担担保责任。一审法院认为杨某证据不足而判决驳回,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后杨某连续三次提起诉讼,均要求归还剩余款项。上述三起案件均以杨某主动申请撤诉结案。
    在六起诉讼中,法院均依据杨某申请裁定冻结了李某银行存款或法院代管款。
 
【评论】
  恶意诉讼存在巨大的负面影响,2012年的诉讼法虽予以专门规制,但并未设立相关损害额赔偿制度,对于恶意诉讼具体的甄别与判断,仍留待司法实践的努力。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六次起诉及财产保全申请的行为是否存在蓄意报复;如存在,如何确定原告合理损失范围。
被告虚构事实,滥用诉权恶意及反复起诉、撤诉,致使原告为诉讼所累;被告多次恶意申请财产保全,严重干扰了原告的经营秩序和个人生活。被告上述行为已构成恶意诉讼,对原告造成侵权,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杨某在提起后三次诉讼时应当知道据以起诉的证据是虚假的,主观恶意的采取重复诉讼方式给原告李某造成不必要的诉讼负担主观恶意,给原告造成了物质损失,判决为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共计3.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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