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某大厦业委会成立于2007年,其成员由张某等8人组成。2011年3月初,某物业服务企业公司以成本骤增为由,提出增加停车费,某大厦业委会同意了该申请。11月25日,某大厦业委会与某企业公司签订协议,约定某企业公司拥有其楼顶广告位的出租权及前三年的收益权。原告张某等6名大厦业主以被告某大厦业委会违反了法律、法规及议事规则,侵犯了大厦多数业主的知情权、表决权及财产权为诉讼理由,诉请法院撤销有关决议。
【焦点】
业主可对业委会不法侵害是否依法可以行使撤销权。
【分析】
1.业主撤销权的行使主体资格的认定。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受业主大会委托管理全体业主的共有财产和共同事务,须由业主大会负责并受其监督,其一般无权针对有关业主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的重大事项作出具有实质性和根本性影响的决定。同时依据物权法第七十八条有关规定,业主撤销权是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所享有的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以及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派生的从权利。法律之所以要规定业主撤销权需经诉讼途径行使,目的是在于避免因撤销权行使引起当事人利益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
同时在界定业主撤销权行使主体资格时,需注意考虑以下因素:第一,业主遭受到侵害的程度。第二,以平等保护的理念。这是为避免和防止多数业主的决议侵害少数业主合法权益的“多数人暴政”现象发生。第三,确定业主撤销权行使主体资格很大程度上要取决于业主是否参加了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表决及对表决赞成与否的态度。
本案中,原告张某显然具备提起业主撤销权诉讼的资格。其一,法律没有禁止作为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业主提起撤销的诉讼权利,只要符合物权法第七十八条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就可以提起撤销权之诉。其二,被告某大厦业委会并未提交证据证实张某参加了业主委员会的表决以及张某在参与业主委员会表决中投了赞成票。
2.业主行使撤销权的法定事由
根据现行法律、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法理,通常而言,业主行使撤销权的情况如下:第一,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侵害了业主的实体权益。即作为物业管理区域内区分所有人的业主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所享有的合法权利受到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决定的侵害。第二,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侵害了业主的程序权益。即区分所有权人团体所作出的决定的内容虽然并未侵害区分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但其所作出的决定逾越了相关权限范围或是作出共同决定的程序违反了相关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三,业主委员会超越权限作出决定的行为。本案中,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广大业主的权益,业主行使撤销权的法定事由成立。
【判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会在作出同意某企业公司上调停车费、某企业公司拥有被告大厦楼顶广告位的出租权及前三年的收益权的决定时,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但被告没能提供证据证实其召开了业主大会,并由表决通过上述决定,被告的行为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最终判决:撤销被告某大厦业委会同意某企业公司上涨停车费和享有大厦楼顶广告位出租权、收益权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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