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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在侵犯隐私权案件中是如何处理的?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6-10-02浏览量:449

【案情】
    胡女士因工作需要打算在某小区租赁一所房子,在看到张某张贴的合租广告后,前往看房。在看房过程中得知,张某的男友高某与张某同居,房屋中剩余一间卧室空闲,故广告合租,胡女士本不打算和男士合租,但想到张某和高某是男女朋友关系,便同意合租,便签订了合租房屋合同。2016年4月的一天,胡女士在凌晨五点突然醒来,发现高某在其卧室内。高某发现胡女士醒来便夺门而逃,胡女士追出门外对高某进行质问,经过质问胡女士得知高某通过备用钥匙进入其卧室对其进行偷窥,而且之前已经发生过两次。后胡女士报警,公安机关在查证事实后,给予高某行政拘留五天的处罚。
    胡女士认为高某的行为侵犯了其隐私权,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高某对其进行书面赔礼道歉,并给予精神损害抚慰金三万元。
 
【评析】
1、隐私权侵犯的认定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的权利,即个人生活与信息不被他人非法收集、侵扰、利用、知悉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同时对他人在什么程度上能够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的隐私可否公开以及公开的程度与范围等具有决定权。
    在我国非法安装窃听设备,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窥探他人室内情况等属于侵犯隐私权范畴。本案中,被告高某非法进入胡女士的房间窥探室内情况,显然侵犯了胡女士的隐私权。
 
2、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违反社会公德、社会公共利益、侵害他人隐私或侵害他人人格利益,受害者可以侵权为由提出赔偿精神损害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应当给予受理。故本案中胡女士提出要求高某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法院应当受理。
    但上述司法解释也同时规定了法院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是精神损害产生了“严重后果”。至于什么是“严重后果”,我国法律无严格具体标准,法官可根据情况酌情裁量。就本案而言,高某多次偷窥胡女士的私密居室,虽然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对胡女士的精神损害也很大,故法院支持了胡女士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总结】 
    对精神损害如何确定赔偿金的数额,我国司法解释有如下规定:(1)侵害人产生的过错程度;(2)侵害具体情节,主要是指侵害的范围,方式,场合等;(3)侵害造成的结果及产生的影响;(4)侵害人的是否营利,营利多赔偿责任就大,必要时予以收缴;(5)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地方人均生活水平,即诉讼所在地社会经济状况;(6)其他的法定因素。
    本案中还应考虑的一个因素是高某在事后受到了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因此可对其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给予适当减轻。在调解过程中,由于双方当事人对赔偿金额达成了一致意见,被告高某同意给付原告胡女士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但在给付方式上却未能达成意见一致,因此法院最终判定精神损害赔偿金数额为5000元。该判决目前已经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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