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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活动中发生伤亡的,谁责任谁担?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4-04-17浏览量:299

【案情】 
 
    2012年7月某天石某之子小石与陈某之子小陈、张某之子小张三人(三人均未满10周岁)一起约定到河里游泳,在游泳过程中,小石不慎溺水身亡。事后,石某就小石陈民落水身亡后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要求陈某、张某赔偿,未能达成一致。2013年1月,石某诉至法院,要求陈某、张某赔偿各类损失人民币100万元。
 
【律师分析】

    本案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在民事活动中,双方都无过错的,但对一方在活动中有造成的损失,双方应当合理地进行责任分担。

     小石、小陈和小张三人虽是10岁以下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相互之间是没有救助他人的义务,但小石是在与小陈和小张二人共同的游泳活动中造成的死亡,虽然小石的死亡与小陈和小张二人的行为没有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但是从民法原理上讲,三人在一起游泳的行为是共同的娱乐活动,相互之间在共同的娱乐活动中都没有过错,但毕竟小石的死亡给其父母造成了损失,这一损失不能只由小石的父母单独承担。但从民法的公平原则来讲,小陈和小张的父母对小石的死亡应该有补偿的义务。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对小石在游泳过程中溺水死亡的后果,小陈和小张二人虽没有过错,两人也不存在侵权损害的客观事实。但是小石的死亡,是与小陈和小张在共同进行玩耍游泳这一娱乐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尽管双方均无过错,但对于在共同的娱乐活动中而言,小石一方死亡受到的损失,小陈和小张有义务给予分担和补偿。

    据此,判令陈某、张某分别补偿石某经济损失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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